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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開滿一年了~
一開始公司沒任何的資料~
而因為公司是加盟體系,而我是從另一家公司過來的主管~
當初是加盟主這邊邀請我過來新公司服務,且會升遷職位和薪水~
而公司資料就是從那時從另一家公司過來的~
服務滿一年職位是升到一家店之最高主管~
但是薪水卻是沒升到多少,事情到是越來越多,而業績也因上面的政策越來越低,相對的壓力就越來越大了,於是在9月份的時後向主管提出離職,而因為職務的關係要交接的事項實在很多,有跟他告知可以做到年底,等交接ok了再離職,而當時有請他派人來做交接的事務,他一直說忙別的事情,而且告知說做到11月底就可以離開了,而我因為一直等不到交接的人,所以有把大概的事務交接給店裡的其他主管人員,當然因為權限的問題,所以重大機密的部分只交給可以接的人員,而因為電腦的資料太雜了,所以就做了一次重整,把一些不是重要的檔案刪除,而當離職後有通過電話,他自己說ok的,卻再某一天突然打電話來說,他找不到啥啥啥資料,最後一個月的薪水就被他全部扣走了,就只因為交接沒完成,而當初我本來說可以做到12月底他卻叫我11月底離開,而造成交接的不完善,請問大大第一:他有權扣我的薪水嗎??第二:他提早叫我離職,可以要資遣嗎??

2006-12-15 07:23:4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其他:工作與就業

3 個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你說在公司工作未滿1年,依勞基法規定只要在10天預告即可,而你在5月20日預告公司將於5月31日離職是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公司規定需在30天前預告是違法的,所以不必理會公司,時間一到就走人,至於公司什麼准,在所不問。
另外,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公司不能因你為你未在30天前預告離職就扣你薪水,如果公司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三萬元(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罰,雇主會留下前科記錄。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6-12-15 12:57:40 補充:
採取方案如下
(1)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 與雇主解除勞動契約, 並要求資遣費
建議先寄出存證信函再離開, 不要逕行離開被雇主反咬連續三日曠職
存證信函內容不用太過複雜, 把人事時地物能交代清楚的講清楚
敘明原本工作職務與薪資, 及雇主何時何地何人告知做了怎樣的變動
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 申明解除勞動關係, 並請於幾日內給付資遣費
有書面證據的話最好, 可作為附件
並請勞工局協領的錢是你投保薪資的60%(月薪假設6萬 就是領6萬的60% =36000)

 

2006-12-15 07:47: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amuel 2 · 0 0

大公司: 會依法辦理
中小型企業: 看老闆高興

2006-12-15 08:24: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尼可以去勞工局告他哦!太過分了。

而且它還叫尼提早離開,我想應該是他請到人不想附雙份ㄉ薪

水,所以就請尼提早離職吧!

根據勞工局ㄉ規定尼做一天就要領一天ㄉ薪水,不能因為任何的

事情扣尼薪水,一定要告他,叫他把尼辛苦工作的薪水環來!

現在很多業主都降耶!很討厭!

2006-12-15 07:31:0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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