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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費用不夠, 所以明年想租一部車子. 但會記師事務所說租賃車不能扣抵. 爬文爬很久都說可以啊! 請大大提供相關法條, 我好拿去跟事務所討論. 另外租賃車應該是找車商業務或租賃公司價格才會比較好?

2006-12-12 10:23:4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orange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3 個解答

基本上租車是可以扣抵的,但如果是小客車的融資租賃就不行,有些公司為了要扣抵營業稅,把分期付款買車,改成租賃,其實是不行的。國稅局曾發佈新聞稿,提供給您參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等之進項稅額,應如何辨別可否扣抵銷項稅額,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如果是以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則應就租賃型態加以判別,屬融資(資本)租賃者,實際上是分期付款買車,除了營業人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是供銷售勞務使用外,其支付租金、利息、手續費等而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屬營業租賃且供業務上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至於要如何認定租賃方式為融資租賃抑或營業租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指出,實務上發現租賃業者為供營業人承租乘人小汽車租金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銷項稅額,而將融資租賃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或訂定3年短期租賃契約,惟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之營業人卻可無條件取得乘人小汽車所有權之交易型態,上揭規避情事,縱承租人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經查明確屬不得扣抵者,將依法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強調,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時,應以租賃實質約定及帳載紀錄作為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之依據,並呼籲營業人勿為扣抵銷項稅額而作形式上規劃,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2006-12-12 10:40: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

只要是營業租賃就可以 租車的發票可以用來抵稅跟自己買車作資產攤提是不一樣的 保證可以 提供你一家你問問看吧


裕融租賃 0227025055-352

2006-12-13 15:55: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dy 3 · 0 0

原則上只要屬營業型租賃(非融資型租賃)就可以當作費用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
1.無償過戶 2.優先承購權 3.租期大於3.75年 4.租金大於資產90%
只要不符上述規定就屬營業型租賃,租金發票可列為費用發票
當然相關作法租賃公司都會向您解釋與規避限制,請放心辦理

租賃車輛最好直接找租賃公司,因為租賃公司多半享有車輛大宗批售價格,可省下許多間接成本(車價較低,無推介費成本)

提供www.carrental.com.tw您參考

2006-12-12 11:14: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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