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哪位大大可以詳細說明一下這個規定的內容.
百分之四十是指公司資本額的40%嗎?
上市公司是指股票淨值嗎? 等等.
謝謝!
2006-12-12 07:45:0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清泉 2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1.你的問題公司法第13條就是了
2.內容如下: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下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 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 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3.目前政府相關單位有在研擬要修改........
2006-12-13 10:29: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哲裕 5 · 0⤊ 1⤋
與公司法第13條無關,公司法第13條的限額公司可以透過股東會或公司章程排除限制,這個投資限制是來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經濟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經審字第○九三○四六○二二八○號令修正發布
壹、本審查原則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貳、略
參、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如附表)。但大陸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之金額或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申報且未有違常情形之投資金額,不計入其投資累計金額。
投資人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者,得扣減其投資累計金額。
肆、略。
伍、略。
附表(等級低劃不出表格用文字敘述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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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一)個人及中小企業
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八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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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二)實收資本額逾新台幣八千萬元之企業
淨值:五十億元以下者
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淨值之百分之四十或八千萬元(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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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二)實收資本額逾新台幣八千萬元之企業
淨值:逾五十億元,一百億元以下者
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五十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四十,逾五十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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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二)實收資本額逾新台幣八千萬元之企業
淨值:逾一百億元者
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五十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四十,五十億元以上未逾一百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三十,逾一百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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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淨值,指的是公司資產減負債後的餘額,會計上稱為「股東權益」,如果要以資本額為計算基礎,會直接說資本額或實收資本額,不會用淨值這兩個字,因為它們所代表的意義不一樣。
2006-12-19 11:32: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醉翁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