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的關係為承攬契約,所得為什麼要先扣10%所得稅,法規依據為何?
2006-12-03 15:26:0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Jerry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按月給付承攬勞務契約之價金,其所得類別歸屬疑義
《賦稅》2006/8/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用人事業或單位詢問,因應勞退新制之實施,為避免提繳退休金的負擔,而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所給付之報酬,可否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說明,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又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而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以其特定技能自力營生而取得之所得,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其兩者性質有別。
該局指出,依民法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另「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是以,用人事業或單位與自然人所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其契約內容如係約定提供勞務者須經常擔任其指定之工作,且非經單位同意不得就任他職,亦不得將勞務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該自然人按月、按日、按件或按銷售業績所領取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並非執行業務所得。
印花稅稅率表
應稅憑證類目 說 明 稅率 貼花義務人
第一類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等,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屬之等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千分之四 立據人
第二類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 干分之一 立約或立據人
第三類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立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干分之一 立約或立據人
第四類買 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每件四銀元(新台幣十二元) 立約或立據人
印花稅罰則表
違 反 項 目 處罰倍數
漏短貼印花 依數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未註銷印花 依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印花註銷不合 依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印花揭下重用 依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回答:與公司的關係為承攬契約如是僱傭者關係系屬勞務所得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與公司的關係為承攬契約如是僱傭者關係系屬承攬者依印花稅法第二類辦理貼立合約金額的千分之一印花稅
2006-12-03 17:29: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