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機車左轉撞到直行車。後來收到交通局的紅單~違規事實是: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4,7款!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但是"舉發違反法條卻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3項[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這令我很納悶~有懂得法規條文的人可以幫我解答嗎??
2006-12-01 15:20:5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Six 1 in 汽車與交通 ➔ 其他:汽車與運輸
1)檢視您發問的內容,且又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觀看其條文內容得知您犯了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 2)又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觀看第61條第3項得知是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照 3)由您的敘述得知您的行為應該是屬於第61條第4項的肇事致人受傷另外您也有可能是騎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也就是不遵守二段式左轉標誌或地面上劃設的待轉區標線,進而造成車禍也就是犯了第60條第3項的規定,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4)因此您的罰單絕對有問題您應該是犯了第61條第4項,而誤植為第61條第3項或者是犯了第60條第3項,而誤植為第61條第3項 5)建議您趕快攜帶交通局給您的紅單至您車輛戶籍所在地的監理單位進去裡面的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請裁決,並說明您的事故原由以免被罰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照
2006-12-01 18:35: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Tai 7 · 0⤊ 0⤋
你被開的條文是63條3項
條例分項分款如下
第 61 條
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一款、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第二款、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
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第三款、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第四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
定,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
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項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
駕駛。
2006-12-01 21:06: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和尚 3 · 0⤊ 0⤋
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
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
駛。
我想請問你有撞到在執行職務的警察嗎
如果沒有那就很怪了
2006-12-01 15:43: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Wen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