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停車位對面.有1個車位停2台車,但都會超出線來,<而且是半個車頭咧>以致於我們的車子要倒車進到自己的車位時,1.都很難停到位子上2.怕碰撞到車子,也不是只有我們難停,我隔壁車位的人也是這麼說的,也有請管理委員會去調解了,但對方對不理會耶,這樣使的他自己方便也照成別人的不變的人,有什麼條例可以來辦他呢?或請人強制請他把車子移走.
2006-11-30 05:11:39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雅雅 4 in 汽車與交通 ➔ 其他:汽車與運輸
你可以建議管委會已下列條款
約束該住戶
若還是置之不理
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嚴重者
可以先以存證信函通知
再強制該住戶限期搬離社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
二、 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經制止而無效者。
三、 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五、 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 區分所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之移交義務者。
八、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06-11-30 10:38:46 補充: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2006-11-30 05:29: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藍楓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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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20:43: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其實這個問題可以請管理員直接跟那停車的人說
如果屢勸不聽的話,可以循法律管道,來請他吃官司
讓他賠錢,因為這畢竟造成了個人的權益損失,
a到別人的車還要賠錢
2006-12-09 13:17: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靚宸 2 · 0⤊ 0⤋
1.若是權狀上只有一個停車位,就只能停一台車子,停二台車子管理委員會有權請拖吊車拖走,而且他要支付拖吊費.
2.新年度到了,請管理委員會製作新年度的停車證,停車位分,不可申請第二張,補發的話第一張沒效,沒有停車證或影印的都不可停,停的話可罰500~5000元/次,或拖吊.
總之吊走就對了,他這樣是侵佔別人的權利圖自己之利,而且每個人都有繳停車位的管理費,憑什麼他繳一輛車的管理費卻停二輛車,有本事自己再租一個停車位.
2006-12-08 19:22:4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ris 7 · 0⤊ 0⤋
啊! 就不小心"A"到了!你和你隔壁住戶都不小心去A它一下,反正監視器拍到你可以說,是因為對方車子停太出來了造成的,(不過記得要找舊車去A它!)
---------------開玩笑的!還是循正常管道解決才對!先請管委處理;不行就公告車主違規情節照片,及公布車主姓名,戶別; 再不行就請主委開住戶大會,由住戶決議要如何處理, 並走法律途徑解決!
2006-12-01 05:55:0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別及停車空間管理
主旨:關於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別及停車空間管理。
說明:
一、復貴局86.9.4北市工建字第八六三○九四五○○○號函。
二、按區分所有係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業有明定,本案公寓大廈停車位之所有權人能否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視其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
三、另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認定,本部84.4.10台內地字第八五七四三六一號函說明二業有明定,檢送前揭號函影本乙份供參考。
四、另關公寓大廈停車位之所有權人有無管理委員選舉與被選舉權疑義乙節,按管理委員會係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定中約定之。前揭條例第三條第八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業有明定。本案有關管理委員之選任,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只要超出停車線,都算超過專有部份,是屬於公共區域,
之前我住的地方有人把機車放在汽車停車位再放一台汽車,
但由於沒有超過停車線,所以管理委員會認為這是可接受的,
也就是說住戶想省一筆機車停車費,
但是你的情況已經超出停車位了,
如果管理委員會調解無效,我想你可以跟管理委員會要求,
這種情況下,超出停車位部份,應該收費(其實光收費還是會妨礙到別人)。
其實你也是可以跟管理委員會商量找拖吊業者來拖吊。
只要在不直接傷害對方車子的情況下,對你們都是有利的。
最後一個方法就是訴諸法律,法官不會因為你不確定他犯哪一條就不能辦他。
看過的例子,這種情況下,他如果不改善,應該是會被強制驅離,不能住那邊!!
希望能幫助到你!!
2006-11-30 05:53:2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SAN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