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受贈與人,我需要繳稅嗎??
假設他人贈與我5000萬,用匯款的方式,應該是由他來繳交贈與稅,
我實收5000萬,這樣對嗎?? 另外以後會有所得稅問題嗎???
2006-11-28 16:13:2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也就是給錢的人要繳贈與稅
法源如下
......................................................................................
遺贈稅法第7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 行蹤不明者。
二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
除非是以上一二2種狀況,不然納稅義務人一率是"贈與人"
因此,如果有人贈與5000萬給你,不論他用何種方式,都是由贈與錢給你的人繳稅
你實收5000萬沒錯
因贈與而得的財產免所得稅,法源如下
......................................................................
所得稅法第4條第十七款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 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 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
教職員薪資。.................
一七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
.....................................................................................................
因此你實收5000萬不會有贈與稅和所得稅問題
p.s.通常這樣的情況,你這筆5000萬會被國稅局列管,萬一你又轉移給別人,他還是會來查稅
2006-11-28 21:37:59 補充:
給敬愛的小胡
贈與免所得稅不是因為14條耶,
14條的第10類叫做其他所得,這個其他所得包山包海,擺地攤,跑單幫,賭博收入,恐嚇取財...都算是其他所得喔
法源是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的部分中第17款,有寫到贈與免所得稅
2006-11-28 21:42:09 補充:
再給敬愛的小胡
遺贈稅法第三條不是這樣解釋啦
有關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規定在第6條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規定在第7條喔
2006-11-28 16:33: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湯湯* 4 · 0⤊ 0⤋
謝謝湯圓大大的指正
2006-11-29 03:52: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胡 6 · 0⤊ 0⤋
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新頒/彙編: 94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 財政部68/04/14台財稅第32338號函
摘 要: 以贈與論課稅者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
內 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係規定財產移轉時,具有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一致,均須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與同法第4條所規定之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者,原有不同。本案既係依照上述釋函適用同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雖受贈人未有允受之意思表示,其贈與行為仍屬成立,故其申報案件,應准予受理。(財政部68/04/14台財稅第32338號函)
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新頒/彙編: 94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 財政部68/05/25台財稅第33414號函
摘 要: 支付價款證明如係以承擔出賣人之債務而經查明屬實者亦可
內 容: 主旨:配偶或三親等(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二親等且不含配偶)以內親屬間發生財產買賣時,如買受人支付買價,係部分付予現金,部分承擔出賣人之債務時,其所承擔之債務,如經明屬實,可視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之規定,該承擔之債務額,即不視為贈與,而非適用同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之規定;至其餘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之部分,仍應依同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課徵贈與稅。說明: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之規定,係指一般贈與案件,因其贈與行為,致受贈人須負負擔時,其負擔部分可自贈與額中扣除。而本案應視屬買賣案件,其買受人承擔出賣人之債務,即屬支付買價,如能證屬實,即符合同法第5條第6款但書之規定,該承擔之債務額免予視為贈與課稅,僅就其餘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之部分,依法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8/05/25台財稅第33414號函)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依該條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原對贈與人開徵之稅款僅係暫不執行,俟對受贈人徵起後始確定免予執行,故於受贈人逾期未繳納且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惟經移送強制執行仍未徵起全數稅額等情形者,如又查得贈與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就尚未徵起之稅額對贈與人續予執行。又續對贈與人執行時,對受贈人開徵之稅款應辦理更正並註銷其尚未繳納之稅額。(財政部90/12/14台財稅字第0900457044號令)
(贈與稅稅率及速算公式)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金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級別 級距 稅率% 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贈與稅額
1 670,000以下 4 贈與淨額 ╳ 0.04 - 0
2 670,000~1,890,000 6 贈與淨額 ╳ 0.06 - 13,400
3 1,890,000~3,120,000 9 贈與淨額 ╳ 0.09 - 70,100
4 3,120,000~4,340,000 12 贈與淨額 ╳ 0.12 - 163,700
5 4,340,000~5,570,000 16 贈與淨額 ╳ 0.16 - 337,300
6 5,570,000~8,020,000 21 贈與淨額 ╳ 0.21 - 615,800
7 8,020,000~15,580,000 27 贈與淨額 ╳ 0.27 - 1,097,000
8 15,580,000~32,280,000 34 贈與淨額 ╳ 0.34 - 2,187,600
9 32,280,000~50,090,000 42 贈與淨額 ╳ 0.42 - 4,770,000
10 50,090,000以上 50 贈與淨額 ╳ 0.50 - 8,777,200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附有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贈與稅之基本免稅額)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1萬元。
回答:要繳稅,由受贈人繳納稅款,繳納贈與稅後無所得稅問題
計算:5,000萬-免稅額111萬=4,999萬*42%-4,770,000= 15,763,800
http://www.ntak.gov.tw/Trial_Balance5.aspx贈與稅計算公式
2006-11-28 18:22: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如果對方一次贈與你5000萬,他需要繳交很高的贈與稅,可能要提醒對方是否有節稅的規劃(EX.信託…),不然的話,要繳交很多稅金當學費…
2006-11-28 16:39:2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
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
納稅義務人:
一 行蹤不明者。
二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
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十七款: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結論:
由上述可知,贈與稅原則上由贈與人負納稅義務,除非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規定,贈與人行蹤不明,或已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才由受贈人負納稅義務。
至於受贈人不需繳納所得稅,除非是營利事業,因為遺贈稅是對人課徵,無法對法人課,所以若是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需向受贈人課所得稅(參照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
2006-11-28 16:38:4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