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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讀到"設算"利息收入,"設算"租金收入,都不是很能夠了解設算字面上的涵義,請各位大大解釋!!感謝~~

2006-11-25 11:45:2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米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3 個解答

設算利息收入,是因租賃等因素(例如你公司出租房屋給他人)而收取存入保證金(押金)時這筆保證金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24條」規定用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月「設算」利息收入,並且要開發票給對方因為是設算,沒有實際現金收入或支出,只是要多付5%銷項稅額,開發票的分錄如下借:利息支出 貸:租金收入、銷項稅額 另外設算利息收入還包括股東往來(公司無息借款給股東,還是要設算利息收入的)這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36-1條」,按當年1月1日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這個則是結算營所稅時,稅務上會調增利息收入(課稅所得會增加)-------------------------------------------設算租金收入,則是像房屋無償(例如供直系親屬外之親友)或偏低價出租供他人使用國稅局會依該地租金行情、以前的租金等資訊,來核定出租人的租賃收入也就是就算沒有實際收取租金,國稅局還是要設算出租人有租賃收入併入出租人的年度所得來課稅

2006-11-25 16:50: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夢工廠 5 · 0 0

設算就是"假設、計算"
例如:租賃房屋時,必須押給房東一至二個月押金,
但錢有時間價值,即使房東未做其他投資,僅存在銀行的話,仍會有利息收入,
此筆利息收入仍視為房客多付的租金支出,
以此觀念:在每年底即需計算,視為房東的租金收入,房客的租金支出。

2006-12-01 05:36: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oan 3 · 0 0

銀行主要以存、放款業務為主,因銀行僅為仲介角色,即幫存款人找尋貸款人並負擔風險,理論上銀行應對存款人及貸款人收受一筆服務或手續費,以作為服務報酬或風險補償,但銀行為簡化業務手續,而以差別利率方式,即提高放款利率,並於放款利息收入交付存款人前,先自行扣取此差別利率之利息作為服務之報酬,因銀行實際上並沒有收取服務費,故稱為「設算」銀行服務費。實務上因對該項服務費收入無法確知來自政府、家庭、企業或國外者各為若干,故現編國民所得統計對政府及家庭均不設算該(消費)支出,亦不攤配至各產業成為各業別之中間消費,而全數轉入一虛設產業-「設算銀行服務費」,作為整體產業中間消費之加項。參考資料http://www.stat.gov.tw

2006-11-25 13:10: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華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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