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父母雙親未滿六十歲,而有薪資所得多少以內可以讓子女報扶養
2006-11-23 18:57:3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扶養父母要符合二個條件之一,一種是年滿六十歲,一種是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所稱「無謀生能力」,依財政部解釋令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規定,其中有一項是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所以父母年度個人所得如未超過77000(95年度的免稅額)的話,子女可申報扶養。
2006-11-24 05:52: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
未滿六十歲是全部所得總額含薪資、利息、租金、....全部加總未滿個人的免稅額94年以前是74,000,95年起是77,000元==>認定為比照無謀生能力標準而因對父母在民法上有扶養之義務所以得列報為受子女之扶養親屬
2006-11-24 04:36: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姿穎 5 · 0⤊ 0⤋
父親或母親每年薪資所得未滿75000元得視為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列入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
2006-11-23 20:33: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