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正式請問一下...各位我想正確又明確的回答~"~
我最近想改車...但是我只重視外觀...愛車要做(((大包)))
想把愛車改程我喜愛的樣子...但是>"<現在....大包到底警察會不會抓啊....
還是說...要看警察的心情~"~ ??雖然說會抓...但是我再路上還是看他一推大包車再跑...
還是說純外觀大包可以像哪個單位申請??變成合法的??
2006-11-21 22:18:2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韓諾 1 in 汽車與交通 ➔ 其他:汽車與運輸
恭喜你!!!放心的去改吧!!!!
空力套件(含汽車裙部、擾流板、尾翼)部分
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基本上只要取得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在驗車時都沒問題
若遇到警察刁難你
也可以將這些證明給他看
詳細一點你可至 中華明國車輛精品改裝協會 的網站逛逛
一定會找到您要的答案
1. 不可變更項目:
(1) 渦輪、機械增壓系統
(2) 懸掛系統之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部分
(3) 煞車作用種類之總泵、分泵與煞車油管部份,煞車碟盤與卡鉗部份則會再行研議。
(4) 車身外部不可附加燈飾。
(5) 車燈噴色或黏貼膠紙。
(6) 其它所載明之不可變更項目。
2. 可變更項目:
(1) 懸掛系統之避震器,車身可以允許降低,但是不得升高。
(2) 方向盤型式。
(3) 賽車椅。
(4) 排氣管。
(5) 引擎室拉桿。
(6) 空力套件。(大包、側裙、尾翼等)
(7) 其它載明之可變更項目。
詳細一點如下:
一、汽車不得變更設備規格項目:
底盤
1.方向盤位置
2.傳動系統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3.煞車系統之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4.懸吊系統之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引擎
1.引擎加裝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車身
1.車身外附加燈飾
2.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二、本項設備變更項目須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審驗合格,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屬車身或底盤改(加)裝設備者,另應繳驗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文件,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引擎
1.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含單、雙燃料)
2.使用壓縮天然氣為燃料者(含單、雙燃料)
車身
1.小型汽車固定式置物架
2.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
底盤
1.車輛後懸部分大樑
2.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設備
三、本項汽、機車設備變更須原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廠出具改裝證明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車身
1.車身式樣變更(或附加設備):附加吊桿、傾卸式、攪拌式、多層式
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
2.防撞桿
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前已改裝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
3.電系
氣體放電式頭燈
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前已改裝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
四、本項汽、機車設備變更須經合法業者(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汽(機)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機)車修理業或與變更項目有關業者)辦理,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車身
1.絞盤
2.車身式樣變更(或附加設備):罐體、槽體、蓬式、柵式、補胎機具、附水槽、昇降機、廂式、框式、平板式、冷藏、冷凍、保溫
底盤
1.懸吊系統之避震器
五、本項汽、機車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車身
1.空力套件(含汽車裙部、擾流板、尾翼)
2.輔助階梯
其他設備
1.排氣管
2006-11-22 00:28: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高雄市左營區有間pp專改汽車..很不錯唷
老闆又是車展協會人員..收費也不高..如在南部可以開過去看看..
老闆ㄉ建議會像是讓你上ㄌ一堂課唷...
2006-11-24 06:53: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只做大包還好
只要在路上遵守交通規則
條北北是不會攔你的
其實
根據台灣的交通規則
只要非車輛出廠的配備
均屬非法改裝
意思是說
我只要更換非原廠的雨刷
也叫非法改裝
有意思吧!!
還有
可以向哪個單位申請?
答案是....沒有!!
所以
要自己衡量
是否要去裝大包歐!!
2006-11-21 22:59: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于平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