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在10月份的時候有向歐洲的國家買一貨櫃的材料,轉賣去香港,完全沒有進來台灣
1.這樣算是三角貿易嗎?是要開二聯的零稅發票嗎?
2.當我們公司向會計師要求要用零稅的申報時,會計師居然要我簽一張切結書,表示是我們公司要求他們這麼做的,請問這樣合理嗎?
3.會計師要求我們要出示雙方的買賣合約,我們提供的是當初簽訂的一張一整年度的合約,會計師說這樣不行,因為和實際申報的不合,而且合約書都是英文不行,要中文,但是和外國人簽中文約,外國人也看不懂啊~~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三角貿易的條文或是各項法規.稅法等資料
因為我們公司的會計師好像也都不是很懂,只知道一直的要求我們提供資料,補了資料又說不行,所以我想自己了解一下會比較好!!!
2006-11-16 07:51:3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weini 2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一、首先您要先釐清你們公司的三角貿易,是「居間」或「買賣」,依財政部93.9.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函規定:
1、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能,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開立二聯式佣金發票適用零稅率。
2、 如營業人須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則不用開立發票,僅須在帳上作進銷存即可。
二、但是因合約容易造假,所以財政部賦稅署曾發佈一則新聞稿,提供其判斷準則。
〈三角貿易,因營業人列帳方式不同,營業稅申報方式即有不同〉
《賦稅》2006/9/27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貨物以不經通關程序進口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或委由第三國供應商逕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即一般所稱「三角貿易」,因營業人列帳方式不同,營業稅申報方式即有不同。
該局說明,營業人從事外銷貨物及勞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營業人如按收付信用狀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得適用零稅率;如由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並以進、銷貨列帳者,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則不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惟應列入營利事業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以以你們公司三角貿易的型態,因你們的水單是全額匯出及匯入的金額,國稅局在判斷上,會認為此交易是為「買賣」,而非「居間」。
所以你們公司稅務上的申報應該如下:
營業稅:不用申報。
營所稅:以進銷貨入帳。
2006-11-16 09:29: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