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附卡持卡人為正卡持有人的前女朋友
分手後,己經信用卡剪斷歸還正卡人,但未向銀行告知
(事後,銀行宣稱,剪卡還需正卡持有人的資料才可進行)
後,因正卡持有人無法歸還其個人刷卡金額,銀行找上了附卡持卡人
並要求附卡持卡人要負責正卡的帳務

正卡持卡人己於日前向銀行電話辦理剪卡動作,但銀行仍向附卡人催討
帳務! 

請問,有辦法解決嗎?

2006-11-14 12:36:1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mber_MEI 3 in 商業與財經 個人理財

2 個解答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

2006-11-14 18:48:04 補充:
消保會新審查通過的 信用卡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後,未來銀行根本就不能以任何形式,要求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所產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銀行因應之道,包括修改申請書,附卡申請人雖不用對正卡持卡人債務負連帶責任,但是,附卡人至少要對本身消費款衍生的債務負責;或是直接對持卡人申請附卡時的審核趨緊。 不過,現在已拿附卡的持卡人要注意,法律不溯及既往,舊附卡人還受舊規定約束我個人覺得這需要兩方面(您與前女友)協調如何面對先前的卡債問題http://www.nccc.com.tw/information/94/buss94063003.htm

2006-11-14 13:24: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沉思者 3 · 0 0

1.是有個方向可以來處理
2.可以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抗辯
(1)信用卡現為國人日常生活重要消費工具之一,主要用於替代現金支付,至於保證或連帶清償並非其基本功能、需求;在此前提下,發卡銀行將信用卡契約結合保證或連帶清償條款,顯然在消費者預期之外。
(2)正附卡持有人經濟能力不同,附卡使用者多半係經濟狀況較差之家屬,反而要為正卡持有人連帶清償債務,亦不甚合理。
(3)信用卡契約有關正附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條款,確已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應屬無效。

結論:剛剛PO的是法院的判決,不過在適用上還有一些前提,以及該判決
不是判例,故您的案件法官未必會有相同見解。先以此抗辯吧!最差就是要
負你原本要負的責任。另外要知道最好的解決方式(對你的部分),需要看信用
卡的申請書,也就是你有簽名的那一張,才有辦法答出最適合你的答案
因為這個判決是有一些前提的

2006-11-14 14:15: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