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丈已過世,阿姨想逐年將身邊的錢贈與兩個孩子,因每年的贈與額度只能在111萬,也就是一個小孩55萬,感覺太少...如果阿姨先匯111萬給外公,及匯111萬給外婆,再由外公贈與表哥,外婆贈與表姐,這樣合法嗎?
2006-11-09 18:29:4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或請問,阿姨匯給外公.外婆的金額在多少之內是可行的?
2006-11-10 03:30:58 · update #1
如果阿姨沒有匯錢給外公.外婆,阿姨匯給子.女各50萬,外公.外婆可以贈與表哥.表姊的額度在多少之內免稅?
2006-11-12 05:36:15 · update #2
1.如果阿姨先匯111萬給外公,及匯111萬給外婆,再由外公贈與表哥,外婆贈與表姐,這樣合法嗎?A:每人每年之贈與免稅額為111萬元。如果於一年內,阿姨先匯111萬給外公,及匯111萬給外婆,再由外公贈與表哥,外婆贈與表姐。這樣阿姨於一年內即贈與222萬元,需繳納贈與稅新台幣53,200元。(222萬元-111萬元)× 6%-13,400元=53,200元…………………………………………………………………………………………2.阿姨匯給外公.外婆的金額在多少之內是可行的?A:每人每年之贈與免稅額為111萬元。所以阿姨只能於一年內贈與111萬元予任何人,就不用繳納贈與稅。…………………………………………………………………………………………..3如果阿姨沒有匯錢給外公.外婆,阿姨匯給子.女各50萬,外公.外婆可以贈與表哥.表姊的額度在多少之內免稅?A:每人每年之贈與免稅額為111萬元。阿姨可以每年匯給子.女各55萬元,外公、外婆也可以各自贈與111萬元予表哥、表姊,於免稅額111萬元內不用繳納贈與稅。…………………………………………………………………………………………..於表哥、表姊結婚當年,阿姨可以子女婚嫁時,贈與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即不計入贈與總額。除非阿姨的財產真的非常多,否則初步估計,等以後遺產總值只要不超過980萬元,就不用繳納遺產稅。免稅額為779萬元+(第一順序繼承人扣除額45萬元 × 2)+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98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以下不計入遺產總額: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第20條第7項: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第22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另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贈與日期自95年1月1日起適用贈與免稅額為111萬元。贈與稅稅率:超過67萬元以下4%67萬元至189萬元6%減累進差額$13,400元189萬元至312萬元9%減累進差額$70,100元312萬元至434萬元12%減累進差額$163,700元434萬元至557萬元16%減累進差額$337,300元557萬元至802萬元21%減累進差額$615,800元【遺產稅】核算方式:(死亡日期在95年1月1日以後)1.免稅額為779萬元2.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扣除額45萬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加扣45萬元)3.遺有父母親,每人扣除額111萬元4.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以上有拋棄繼承權者,則不能扣除。
2006-11-22 06:20: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ey-Shiuan 6 · 0⤊ 0⤋
想要完全將資產移轉不彷利用信託式保險商品,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父母,將來父母身故後子女變為要保人,自然可接受當初所繳之金額,雖然父母是以子女的名義來投保,但受益人為父母這樣並不算購成贈與,因為保費為父母給付而最終受益也是父母並無將任何金錢支付於子女!
2006-11-10 08:37: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贈與稅免稅額算的是"贈與人"(你),的額度,
跟多少個"被贈與人"(兒子.外公.外婆.孫子.孫女.外孫)無關
每人每年的免稅贈與額度
95年以前是100萬
95年以後是111萬
就是說,如果今年你要平均贈與給10個人,一個人作多可以拿11萬1千元
2006-11-10 12:56:18 補充:
我建議阿姨乾脆買壽險(不是醫療險不是意外險不是儲蓄險),強調"壽險"
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第九款,指定受益人之人受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就免稅啦
而且這張保單的所有權人是阿姨,小孩子也動不到錢,對阿姨生活也比較有保障
還有,要買阿姨的(要被保人都要是阿姨),買小孩的沒啥節稅效果喔
2006-11-10 14:23:47 補充:
保單所有權人為要保人,要保人身故時,就法理上這張保險保單帳戶價值要計入遺產課稅喔,
要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父母的保單,被保人是子女,當子女身故不課稅沒錯,可是,若是父母身故,要保人由子女繼承,這部分是計入遺產的,
只是保險公司不在國稅局的通報系統,這部分國稅局比較查不到,但是這絕對不是合法節稅方法
2006-11-10 07:52: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湯湯* 4 · 0⤊ 0⤋
合法!!只是要課稅~~~
匯111萬給外公----------------->未超果111萬免課贈與稅。
再匯111萬給外婆---------------->此部分全額超出要課贈與稅。
與直接贈與給二個小孩是一樣的,沒有節稅效果。
我想遺贈稅是很專業的課題,我也無法教你怎麼做,只是小心了,大筆資金匯來匯去,處理不當可能會有更多的贈與問題,反倒弄巧成拙。
2006-11-10 11:30:01 補充:
一個曆年內,一個人合計可以贈與111萬。這個意思指的是,不管贈與給自己的小孩,父母親合計都只能有111萬,所以贈與給父母跟贈與給小孩,並無不同。但就對父母親而言(外公、外婆),可以另外主張因扶養而給與生活費,不用計入贈與總額。而這個金額並未規定多少才算合理,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太多就是不合理,就得計入贈與總額。
2006-11-09 21:26:4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Jason 3 · 0⤊ 0⤋
一.其實最好的方式是在姨丈過世後辦理繼承時即應採平均繼承-因配偶及子女為法定繼承人可以平均分配遺產,如遺產未逾遺產免稅額課稅之標準也無須繳納遺產稅。
二.若已全數由配偶繼承,僅能每年慢慢移轉-因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即不限贈與給何人,逾免稅額即需計課贈與稅。
以下為法規明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即無須課徵贈與稅)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三.所以你上面所提之方式是行不通的~~~因為阿姨給外公外婆的111+111=222已逾免稅額標準了
2006-11-09 19:16:2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天上人間之花童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