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父親剛過世...因為父親有一些卡債和積欠政府錢...
我們應如何去拋棄和限定繼承的手續...
爸爸有勞保的錢可以領...那我們應該...先等錢下來在拋棄嗎..
還是先拋棄比較好呢...
頭真痛...
還有有律師可以幫忙辦理的...
麻煩各位大大了...
2006-11-06 09:11:3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勞保之保險金額,因不計入遺產總額,所以與拋棄(或限定)繼承沒有關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 不計入遺產總額: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限定繼承繼承人向法院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時起,3個月內,將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以民事呈報狀呈報法院, 繼承人依前條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民法第1156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報其債權。期限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依前條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一、 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一)三個月(民法第1156)1.原則上,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2.務必記得是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而非以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二)二個月(民法第1176)1‧如果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則從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日起算。二、 程序(一)開具「遺產清冊」: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的簿冊,易言之,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因限定繼承最重要的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償其債務,所以必須有明確之財產紀錄以利於法院及利害關係人了解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二)呈報法院:1‧此處「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係指繼承開始時該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之法院。2‧繼承人除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外,還須同時開具前述之財產清冊。(三)公示催告:1‧法院接受限定繼承呈報後,法院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繼承人收到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依裁定內容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是其他相類似之傳播工具。2‧公示催告後,會有申報權利期間,依民法1157申報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須於前開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如未申報者,則只能就分剩的遺產部分請求清償。(四)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債權及遺贈之受償順序如下: a、有優先權之債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這類債權即使未於前開規定 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也不影響其權利。但就特定遺產不足清償其債權時,則不足額部分就變成普通債權。b、普通債權:先清償優先債權後,接著就是普通債權啦!普通債權分配係以債權之金額比例。c、遺贈:清償前述之優先及普通債權後,如仍有剩餘,才輪遺贈部分。 d、未於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且為繼承人所不知者:這是最後一批清償的對象。完成上開程序後,限定繼承即完成,繼承人也可以放心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死亡戶籍所在地之主管地方法院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他繼承人拒收通知函,拋棄繼承權人尚可以登報或申請公示送達方式處理。繼承人若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權之備查時,同時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為繼承之人。拋棄繼承時,拋棄繼承之通知其他繼承人,僅須向有繼承權之人書立存證信函,表示拋棄繼承之意思即可。拋棄繼承權人除書立民事狀紙外,尚須檢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財產清冊、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謄本,拋棄人之現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及拋棄書等及存證信函通知其他有繼承權人之正本書面,並書立民事狀紙,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為拋棄之聲明。配偶依民法規定,除配偶當然繼承,被繼承人之子女拋棄繼承權時,其繼承權歸同親等之他繼承人。如第一順序近親等之子女均全部拋棄,其繼承權歸孫子女,如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全部拋棄時,才歸第二順序之父母,或第三順序之兄弟姐妹、第四順序之祖父母。另拋棄行為之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遺產稅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參照民法第1176條之規定)
2006-11-11 16:44: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ey-Shiuan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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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9 20:14: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雅雪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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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7 22:21: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可以至臺北地方法院網站
http://tpd.judicial.gov.tw/02-01.htm
參考一下
他講的蠻詳細的
有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另外
保險金部分應該是不列入遺產的
其他相關細節
你可以詢問當地法院,或者是法扶基金會他們會很熱心的,而且是免費的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不過要特別注意期限問題: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
2006-11-06 09:20: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真愛天使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