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當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間存有差異時,該差異應如何處理?還有說明廣義稅法之法源。
2006-11-05 11:58:2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dana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一般小規模公司會計處理分為內帳(財務會計)及外帳(稅務會計),稅務會計是學習公司營運期間與稅捐稽徵機關的各項稅捐事項之會計處理.稅務會計應歸屬在外部使用者
會計(財務會計)是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處理,以表達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為主要目的,而後才衍生出管理會計、稅務會計等。管理會計係依據管理需要所編製之管理報表,係做為經營決策之用途,不必嚴核遵守GAAP;而稅務會計係將財務會計之內容,依照各種稅法之規定(通常為帳外調整,除了少數如所得稅費用等需調整入帳),做成稅務報表等課稅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核定。
就伙食費的處理差異來說:
財務會計----
帳列合理的伙食費均屬伙食費
稅務會計----
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為限。
航運業及漁撈業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之列支標準:
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十元為限。
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再來像捐贈、旅費、交際費:
以財務會計來說..只要你有付出去的錢就該入帳..
也就是..你捐多少入多少帳..
但以稅法來看...
捐贈&交際費這二項都是有規定&限額
到時會計師事務所查帳人員會把你實際帳上所入的數字做帳外剔除..
以符合稅法要求..
你可以去參照查核準則..裡頭有詳細記載
http://www.ntak.gov.tw/inquire/statute/rules/lawd/lawd_05.htm
2006-11-09 13:19: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機 1 · 0⤊ 0⤋
稅法電腦筆記(WORD大綱模式),可用來查閱或準備國家考試,可增加減少與修改,如同檔案總管般,可展開亦可捲起來,資料分層化,標題化,可能對你有幫助,請到國家考試「阿彬哥網站」http://invest.myweb.hinet.net參考看看,謝謝你!
2007-03-01 12:07: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那請問他的研究中心為何呢?如果這二種發生差異應如何處理呢
2006-11-06 05:57: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ana 1 · 0⤊ 0⤋
您好:
財務會計之會計所得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商業會計法之相關規定所計算求得之所得,藉以反映營利事業之經營績效。課稅所得則是以會計所得為基礎,配合政府政策上之需求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等規定調整所求得,兩者之結果必然產生差異。 發生差異的原因歸為兩種類型,如下:
一、永久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係財務會計上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衡量之收益與費用;稅法上基於政策上之考量,不承認收益或費用。或者是會計上非屬收益之項目,稅法規定應列入課稅所得。此一種差異一但產生及永遠無法自動抵銷。
二、時間性差異
時間性差異來自於會計上與稅法上對收入及費用之歸屬年度認定不同,但是隨著時間經過,兩者最中均承認該筆收益或費用,此種差異具有迴轉效果。
還有說明廣義稅法之法源。
廣義的稅法法源來自於我國憲法當中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BATISTA 11,05,2006
2006-11-05 16:39: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兩津勘吉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