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知道發票的抬頭可以寫成下面這樣嗎?
買受人:XX(有)公司
2006-10-31 11:20:3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買受人:XX(有)公司 代表:XX有限公司因為簡寫與全稱差距只有1個字〝限〞,所以比較少人用。買受人:XX(股)公司代表: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比較常有人用簡寫。嚴格而言簡稱並不恰當,只不過已經普遍被接受。
2006-10-31 16:44:27 補充:
如另兩位大大所說:XX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以XX(有)公司簡稱。
2006-10-31 17:32:58 補充:
eric所提函令值得參考。
2006-10-31 11:42: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dy 6 · 0⤊ 0⤋
當然可以,XX有限公司,發票抬頭可寫成XX(有)公司、或XX公司皆可。
依據財政部75/07/09第7551092號函說明:買受人原名稱為「XX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可簡寫為「XX貿易公司」。
2006-10-31 11:57: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
根據經驗,如果是XX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是寫成XX(股)公司,
而不是XX(有)公司。
2006-10-31 11:27: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hinxu 2 · 0⤊ 0⤋
應該是要寫:XX(股)公司 ,這樣才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呀!
2006-10-31 11:26: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