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我想請問一下,
我雇用了一位法國人,在法國幫忙展覽事宜,
關於他的薪資,是直接帶錢到法國,用現金在當地直接支付給他,
請問這樣需要扣稅嗎? 謝謝。

2006-10-31 07:02:1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hanyi h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2 個解答

所得稅法:第 2 條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第 8 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
九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一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法國人所來源非中華民國境內,所以免予扣繳。

2006-10-31 13:26:02 補充:
以現金方式給付且所得人是個人。建議您務必儘量保留所有完整憑證,例如:所得人簽收單(最好載明付款原因理由)、參展資料等等。免得國稅局對於該筆支出正當性之質疑。

2006-10-31 13:37:16 補充:
所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條所列11項認定。非該條文規範即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006-10-31 14:01:18 補充:
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所得稅法第8條應以〝勞務提供地〞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而非以給付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法人來論定。

2006-11-02 13:05:17 補充:
星雲大大:我在〝知識+〞從各個賢達中亦學習到不少有用資訊。大家彼此交流─共勉。

2006-10-31 08:11: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dy 6 · 0 0

假設您(營利事業)僱用的為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您(營利事業)給付其薪資若要符合我國稅法"薪資費用"規定,擬予帳列費用科目作為課稅所得減項時,應注意扣繳稅款的期限.(詳附件一)除了應有的僱傭合約外,給付費用的憑證也應該要有,不論是直接匯款至帳戶或請人代領或代收轉付等方式,都應取得領取人或經手人之證明.如果可以的話,既然是幫您於他國服務,自然服務的目的,性質及範圍,可以的話都儘量取得相關文件,以資證明此項費用支出的確屬於貴公司之費用.以上為個人淺見,僅供您參考.====(附件一)主  題給付非中華民國居住者各類所得,應注意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及扣繳憑單申報時間發布單位屏東縣分局第四課稅 目 別綜合所得稅日 期 (起)94.11.18日 期 (迄)94.12.18詳細內容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繳清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並非連同境內居住者資料,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        該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即應扣取稅款,並於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對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款,彙總開立扣繳憑單辦理申報,但如外籍人士來台提供勞務,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期間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則屬所得稅法所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扣繳義務人除了於給付時扣取稅款外,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如逾上述期限始自動補申報,扣繳義務人則應受罰。        該分局再度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時,雖已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清,如未於十天內申報扣繳憑單者,即使已於次年一月底前補申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罰。

2006-10-31 13:25:07 補充:
1.該法國人,係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屬於課稅範圍之內. 依稅法規定,由於其於中華民國境內無居所,故扣繳義務人為給付人.2.上述採用的論點是: 該法國人受僱於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應稅法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予以扣繳.

2006-11-01 09:09:17 補充:
我有去查了一下所謂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一)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 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之。 (四) 執行業務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業務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五)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六)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2006-11-01 09:09:53 補充:
(七)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八)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九)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 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十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2006-11-01 09:13:40 補充:
1.故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論之,該法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且並非屬於中華民國居民.
2.所以對於該法國人之薪資給付,非屬綜合所得稅規範之範疇.
3.但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要列為薪資費用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

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者,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2006-11-01 09:15:27 補充:
1.亦即,您給付該法國人的薪資若想要當作營利事業的費用的話,必須取得符合規定之憑證才可以喔!!
2.感謝andy大大指正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006-11-03 13:11:55 補充:
andy大大,是您謙虛了,我也常常由您的解說中學到不少,大家教學相長吧!!

2006-10-31 08:21: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星雲棋佈 5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