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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酒後騎乘機車,經警察酒測0.86觸犯公共危險罪並違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是要等到法院通知繳款還是先去監理站先繳款ㄋ?

2006-10-30 16:45:3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黑 1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3 個解答

適用違規日為95.07.01以後之案件違反事件: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O、五五亳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一一以上者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15000--60000 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 :機器腳踏車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45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46500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495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52500 備註 一、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三、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四、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006-10-31 12:12: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TINA 5 · 0 0

後駕車(0.55↑) 45,000 46,500 49,500 52,500
吊扣駕照一年並參加講習

2006-11-01 17:12: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異 類 1 · 0 0

一般公共危險酒駕為簡易判決,對於犯罪事實明確案件不經起訴審判程序,
逕予裁判刑罰,後續等待法院的傳票開庭通知或不經開庭, 裁判書寄達給當
事人後,依照裁判內容該繳的罰金繳清,該判緩刑的期間(例如緩刑一年),就不
得再犯酒駕公共危險或其他刑案,也就是說緩刑等於留校察看!若易處罰鍰而
不去繳納的話,那就依照刑法規定服畢裁判內容的有期徒刑,也就是以自由換
金錢,一般人再不願意也得乖乖繳納罰金,畢竟這是刑事案件的罰金,所以依最新規定"一罪不二罰""的規定,請你等候法院的通知或判決確定的通知書(免出庭),再
依法院金額去繳錢就可以了!千萬不要急著跑去繳紅單喔!!你的紅單是罰45000元
,要是法院罰款低於45000元的話,要再至監理機關補足該筆金額,法院罰款高於45000元以上,那張紅單就立即自動失效免繳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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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上你能清楚明白,尚請其他高手補充喔!~**

2006-10-30 18:11: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ason chen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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