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成年了,女的滿14歲有發生性行為,現在女方家屬要提告..第一女的在未滿14時離家出走..但主原因是受不了父母親的長期毆打,才離家.後來至男方住處..男方把原來之住處讓給了女方居住,後來女方讓家長找到..這樣男方會有事嗎?第二若是有發生性行為時己滿14了這樣還會構成防害性自主罪嗎?因為女方家長有去驗傷,女方處女模的檢驗報告是"陳舊撕裂傷",何謂陳舊撕裂傷?第三倘若男方有在女方體內射精..是要什麼樣的檢查才檢查的出來呢?是抽血還是尿液或者是陰道採集分泌物呢?那男方不就是採唾液嗎?而且體內射精後多久以內還可以檢驗的出來?以上麻煩解答...謝謝
2006-10-29 12:31:0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懷孕與育兒 ➔ 懷孕
你很聰明哦
知道未滿16歲 和未滿18歲的差別不一樣^^"
未滿16歲的刑責會更重
因為他還算兒童 16-18歲才算是少女
以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第227條來說
1.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還只是單單就你針對發生"性行為"的方面來說
如果再加上女生住在男生家裡
那更慘...
以第240條來說
1.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都是公訴罪.很麻煩哦!!
如果有一些是告訴乃論罪的話
要兩情相悅
所謂兩情相悅 不是只有男女雙方同意
要連同男女雙方家長都同意才適用
但是既然女方家長 都要提出告訴 甚至驗傷了
我想應該是九死一生了
2006-10-29 20:00: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貴氣小公主 1 · 0⤊ 0⤋
與未滿16歲者性交違法
律師彭國良表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1999年修正時,基於男女平權立場,把過去只規範姦淫女性的強暴罪,改為對男女都適用;意即無論對男或女,只要違反其性交意願就觸法。
已改公訴罪
檢察官何祖舜說,妨害性自主罪對未成年人特別保護,例如與成年男女發生性關係,只要無強暴脅迫,原則上不會有刑責,但若性行為對象是未滿16歲未成年男女,基於保護身心仍未成熟者的立場,無論是否違反其意願都可能犯罪。
此外,妨害性自主罪已改公訴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只有嫌犯為配偶或未滿18歲者,仍維持告訴乃論。(轉自蘋果日報2006/11/1)
2006-11-01 18:17: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1.男方還是會有事...因為ㄊ還未成年...算誘拐未成年少女
2.只要未滿18就是...陳舊撕裂傷應該是女生有跟別人發生過性行為ㄅ!
因為不是新傷口!如果女方家長要告你...就算是女生是出自願意...家長還是可以 告你....就算家長不告你...法律也部會放過你...
3.陰道採集分泌物....如果女方在當天做愛完有去沖洗ㄉ話...就採集不到ㄌ...
除非女生懷孕ㄌ....會採及寶寶ㄉ血液來檢驗...
2006-10-29 18:56: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妍 3 · 0⤊ 0⤋
上面的說的對..還有~我記得是16歲未滿都是犯法的~女方可以告你~!不慣女生是否是自願的~都已經構成犯罪囉~!除非人家媽媽不提告~不然一定會告成~!
2006-10-29 15:30: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謙儀 5 · 0⤊ 0⤋
我覺得你到法律的那一區 應該會得到比較詳盡的答案喔
2006-10-29 13:19:2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2ㄇ咪☆淚娃☆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