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台灣A公司循香港商B之要求,於7月1日向B發出電傳穩固到價(FIRM OFFER)並限於7月20日前接受。7月18日收到美國商人C按A公司已價規定的各項交易條件開出來的電傳L/C,同時也收到港商B來電稱:「貴公司7月1日報價已轉美商C」。但該商品自7月中旬起猛漲。A公司乃將L/C退回通知銀行,再按新價格直接向美商C公司來報價。美商C則以L/C已於原報價有效期內開到,是為有效的接受(ACCEPTANCE),契約已成立,因而拒絕新報價,堅持要求台商A公司按原報價條件成交,對這一要求,台商A公司可否駁回?請大家盡量回答詳細一點,請各位多多幫忙。感激不盡!
2006-10-29 16:13:2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4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很明顯的 報價出口公司已經依照貿易報價協定 於買方要求日期提出報價 這是一份有效報價喔~~ 除非 出口公司永遠不想再跟她們作生意 否則 這是違約行為滴~~~
既然 出口公司已經依要求在買方要求日期提出 相信在報價後 買方也應該有請出口公司再提具一份售貨契約 如果雙方都已具名回傳 那更是撇不掉的出貨責任喔~~
通常報價單上面 都會標示報價有效期限 也就是 這一份報價單在多少日期內都可依此單價購買 賣方也會依此單價售出
從報價到售貨契約的簽訂 再到進口公司開狀 都需要時間 您沒有及時在物料飆漲時間 做立即性的通知 已經沒有盡到告知的責任 如何做片面毀約呢
總而言之 除非你打定這個客人 對妳們公司的成長沒有多大助益 而且 妳們生產的商品 又是沒有替代性的商品 屬於獨特性商品 還有因為這次的出貨會讓你門公司賠到影響整體利潤 那麼得罪他門 然後說再見無妨 否則 妳們公司的商譽 也難免被低定格~~~
2006-10-30 10:29: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喵喵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