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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親戚關係, 開口要借我的名義申請小吃店的國稅局免用發票, 因為現在他們台北要再租做另一家小吃店, 但不希望用同一個人的名義, 以免國稅局加重稅率收取營業稅 - 這樣應該沒有違法吧! 這樣我就是店的負責人了嗎? 那如果沒有繳營業稅, 政府也會對我催繳嗎? 雖然賺賠都跟我沒有關係, 但是, 如果房租沒繳, 應該也跟我沒有關係吧(因為租約不是我簽的)~ 那我人在中壢上班, 對於所得稅的申報與稅率會有影響嗎? 還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有勞各位大大幫幫忙摟~

2006-10-26 08:53:2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君潔 2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2 個解答

這樣我就是店的負責人了嗎?
Q:是的

那如果沒有繳營業稅、政府也會對我催繳嗎?
Q:會,國稅局會針對負責人催繳,而且欠稅達一定額度,還會被限製出境。

如果房租沒繳、應該也跟我沒有關係吧(因為租約不是我簽的)
Q:如果租約不是你與房東簽的,比較不用擔心, 但也必須再確認一下,是否以小吃店的名義簽的。

對於所得稅的申報與稅率會有影響嗎?
Q:用你的名義所申請的小吃店,除了三個月課一次的營業稅之外,另外還有一筆整年度的營利所得會併入你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營利所得的算式為:三個繳一次的稅金÷0.01×4×6%,如三個月繳一次的稅金為2000元,那你所增加的營利所得=2000÷0.01×4×6%=48000,會併入你的綜合所得稅,至於會不會影響到稅率,則要看你本身所得多少來決定,但這可跟你的親戚講清楚,多出的稅金要由你親戚負擔。

當人頭,除了怕稅金沒繳之外,還有如公共意外等,這些都是負責人的責任,以小吃店的名義欠外面的債務如沒還清,將來訴訟,也是會找上負責人,所以,除非是很好的親戚,否則的話最好不要當人家的人頭。

2006-10-26 12:22: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

你是負責人萬一親戚沒有繳交營業稅的話,國稅局是會針對你進行催繳的,
另外年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你必須申報一筆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的計算方式:
每期繳納的稅額/1%*4期=年營業額
年營業額*擴大書審率=營利所得

2006-10-26 09:47: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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