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遇到一位朋友~
他在幼教圖書當業務人員~
他跟我說他們公司需要他們寫2位保證人~
寫完之後才算是入職成功~
我想問的是說~
只要是關於"業務性質"的工作~(凡是跟客戶有經手收到錢的)
就需要寫保證人~
只要是業務性質的工作,公司就真的有這樣的需要嗎?
歡迎大家~凡是有業務的經驗~
可以跟我說說嗎?
(( 真的不想當保人的我~ ))
2006-10-25 12:14:5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于淳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其他:工作與就業
是的!在不景氣的現在,許多公司的應徵,都以[人不可貌相]為前題,所以不管只要是關於"業務性質"的工作,或任何與客戶及公司業務中,有經手收到錢極重要文件工作的,公司多會要求要寫保證人~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其責任是「補充性」的,他負的責任是:代替主債務 人履行債務,如果主債務人的債信能力不錯,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 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在保證契 約裡,你或許不難發現有「先訴抗辯權」這個名詞,一有這個名詞出現,一 定伴著「拋棄」二個字,通常是寫著:「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契約上如果寫著這幾個字,表示將來債務一到清償期,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而不必向主債務人主張,民法 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就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就是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 制執行的意思,如果保證人拋棄這項權利,待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 請求保證人清償,保證人不得再行主張先訴抗辯權。 在契約上如果寫明:「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或要保證人作連帶 保證,均會使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一旦在契約上 簽名作保是連帶保證,則將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告主債務 人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償還,因此保證契約內用不著寫明「保證人願意 拋棄先訴抗辯權」,只要有「連帶保證」字句,同樣可以達到債權人想要的 目的。 有了上述的分析後,當可瞭解保證、連帶保證及拋棄先訴抗辯權的區別,當你為別人作保時,如果你在保證契約上簽名蓋章時,應該睜大眼睛,仔細地瞧瞧,要是你在連帶保證下簽名或放棄先訴抗辯權,你就知到該負什麼樣的責任了。 所以.保證責任.不可不慎!非親人勿〔作保〕為佳!否則.被保證人何事出事(有可能非情所願..或爲債所逼..或爲賭輸走險..而生侵占或損害).很難掌控!
2006-10-25 20:51: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的確~~~現在很多工作都這樣.
像保全守衛.銀行行員.老師.化妝品專櫃很多~~~
~~但是"保"字也就是 ~~人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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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如果銀行買房買車當保人就要很注意喔!
"保人"也就是說做擔保,如果出事也會找上門來喔.
2006-10-25 12:42: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心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