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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將自行生產之冷氣機一台,成本10,000元,時價12,000元贈送客戶,該營業人應以下列何項金額入帳?
答案是10,000
請問 :
根據營業稅法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 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這不是視同銷售嗎?不是應該按時價12000入帳嗎?謝謝

2006-10-22 18:09:4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黃昏曉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1 個解答

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並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這是對的。

為何是以10000元入帳呢?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1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所以在送客戶產品時,應按營業稅法規定,以時價12000開立統一發票,入帳時,則按成本10000將存貨轉列為費用,年底申報時再於營業收入調節表項下將12000減除。

2006-10-23 05:43: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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