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聞 欠人錢超過六年,債主沒有權追收,詳情系點?
2006-10-20 08:11:4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Simon 1 in 商業與財經 ➔ 其他:商業與股市
1. 法律上, 如果債權人於債務指定到期還款日而不還債, 而債權人於前述日期後之六年內不提出追討欠債, 那麼在六年期滿後便會被視作放棄其追討權. 但請注意: "追討"是包括一切口頭, 書信, 在報張刋登啓示或法律行動之明確追收債項行動. 如債權人在此六年內曾提出任何型式之追討, 那麽此六年期限便會廢除, 債權人有權永遠追討下去.
2. 此例包括所有民事債頂或索償, 不單只是針對銀行或財務機構的借貸.
3. 不是沒有保障的. 因為就算他有辦法躲開6年, 你只要在報張刋登追收債項啓示, 那麼六年期限便會廢除.
引伸而說, 如果你在1998至2004年間曾向你朋友追討欠債, 例如: 電話, 書信等, 你便有權永遠追討下去.
你可以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追收債項, 不是一定要有欠單. 只需你有銀行轉數紙或支票過戶紀錄或提取現金之銀行紀錄, 便可做誓章入禀. 小額錢債審裁處是一個仲裁法庭,其判決如同其他法院一樣, 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同的是審裁處專門處理銀碼細的民事錢債案.如對方收到傳票而不出席, 審裁處可在有足夠理據下,在他決席下判你勝.而你可憑審裁處的命令申請執達吏強制要他還款,包括封存他的資產, 拍賣後用以還債. 甚至申請他破產.
補充: 六年追討期限, 不包括刑事案. 例如你貪污或偷咗公司錢, 警察有權追足你成世. 佢地可以在事隔廾年, 而毫無免兆先下, 忽然追Q你. 好例子: 呂樂, 藍剛等
2006-10-20 08:21: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Lam Sir 5 · 0⤊ 0⤋
香港法例第347章第4條-6年時限
(1) 以下訴訟,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年後,不得提出─
(a) 基於簡單合約或侵權行為的訴訟;
(b) 強制執行擔保的訴訟;
(c) 強制執行某項裁決的訴訟(如有關的原受仲裁協議並非藉經蓋印的文書作出者);
(d) 追討憑藉任何條例或英國成文法則而可予追討的款項的訴訟,但有關款項如屬罰金或沒收款項或屬作為罰金或沒收款項的款項則除外:
但─
(i) (由1991年第31號第4條廢除)
(ii) 本款的規定,並不視作提述任何第6條適用的訴訟。
(2) 清算帳項的訴訟,不得就任何於訴訟展開時已發生超過6年的事項而提出。
(3) 基於蓋印文據的訴訟,不得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
但本款並不影響本條例其他條文已訂明較短時效期的訴訟。
(4) 基於任何判決的訴訟,不得於該判決成為可予強制執行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而就任何判定債項的欠繳利息,則不得於利息到期應繳的日期起計滿6年後追討。
(5) 追討憑藉任何條例或英國成文法則可追討的罰金或沒收款額,或作為罰金或沒收款額的款項,有關訴訟不得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2年後提出:
但就本款而言,“罰金”(penalty) 一詞並不包括任何人就某項刑事罪行被定罪後可處的罰款。
(6) 第(1)款適用於追討海員工資的訴訟,但除此之外,本條並不適用於在高等法院海事司法管轄權範圍以內,並可對物強制執行的訴訟因由。
(7) 本條並不適用於強制履行合約、強制令或其他衡平法濟助的申索,但如法院以類推方式引用本條任何條文,方式一如《1980年時效法令》*(1980 c. 58 U.K.)所載的對應成文法則在英國法院被引用者,則屬例外。 (由1991年第31號第4條修訂)
(8) (由1991年第31號第4條廢除)
2006-10-20 08:50: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vegitou 7 · 0⤊ 0⤋
當然不能.. 欠債還$$ 天公地道. 如果有這樣的法例, 知何需要破產法.
2006-10-20 08:48: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puisze 2 · 0⤊ 0⤋
你睇下d明星, 破產後幾Happy,欠債唔使還
2006-10-20 08:18:2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Wai Han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