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個人的小客車賣給公司時,
那公司要以何憑證來列報固定資產之取得價格?
要不要以個人所得代扣繳呢?
那個人賣給公司要不要列報所得或繳稅?
當初取得也沒得扣抵啊,賣出要申報或繳稅嗎?
請告訴我應該怎麼辦理呢?
謝謝~~
2006-10-19 18:00:1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個人出售小客車,如非經常性買賣者,是免稅的,公司以買賣契約書入帳。
財政部80/12/23第800761311號函規定: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之規定,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2006-10-20 04:54: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
如果是個人賣車給公司時,公司需於次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一時貿易所得,
來作為購買該輛小客車之憑證,需要買賣合約書(要貼印花)及汽車變更登記申請書(監理站有蓋章).申報完後,有一聯一時貿易所得申報聯需交給賣車之個人申報個人綜所稅之營利所得,所得額就是以你賣車的金額乘於6%,如果所得額在5萬以下免稅所以不用申報.
2006-10-19 18:32: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