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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因為欠了卡債,又沒了工作,沒還卡債已經很久了
現在好不容易找到不錯的工作
但是要經常的出國,不曉得會不會被限制出境???
如果會..我.....又要失業了...

2006-10-18 14:22:3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CONNIE 1 in 商業與財經 個人理財

2 個解答

簡單的說妳只要不欠政府的錢及有刑案在身被限制出境.就沒問題ㄌ.妳欠卡債只是民事案件.銀行只可到法院確定債權查扣妳的財產而已.銀行沒有權利去申請妳限制出境.妳大可放心出國如有問題可點我

2006-10-18 14:59: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透明 7 · 1 0

一.前言

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亦即說中華民國的國民均有納稅的義務,而且政府所有的運作支出皆須倚靠人民所繳納的稅來維持,亦即是說稅收是政府施政之最主要財政收入來源,理應由全民共同負擔。

所以說為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及落實租稅平等,乃有租稅欠稅限制出境機制之設計。以免大家誤認為只要出國後,政府就奈何不了他們 。

二.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教育經費或教育捐在內。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又該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欠繳稅款,依財政部七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六一八四九號函釋,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教育經費或教育捐在內。

目前限制出境的欠稅金額為個人五十萬,法人一百萬金額之決定係由財稅單位單方面自行決定,此一金額是否允當合理,希望未來能比照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或寬減額,逐年調整或按國民所得、物價水準調整,以免太嚴格而引起民怨。



三. 分期繳納中之欠稅 未全部繳清前仍無法解除限制出境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惟於稅款未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許多人常誤解,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若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稅捐達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一百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故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限制時所有應納稅捐,才可解除出境限制。因此,仍在行政執行處分期繳納中的欠稅,即使已就所餘欠稅額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限制出境處分仍應維持。
現在經商考察、旅遊,已是國人重要的活動,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千萬別存僥倖心理,否則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外,若被限制出境,影響出國經商契機,可真是得不償失。之次

財政部台灣省

四. 法院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件不受五年徵收期間限制
依稅法規定,稅捐的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應徵收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欠稅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因繫屬法院強制執行中,則不受已逾五年徵收期間的限制,亦即仍應繳納該筆稅款,在未繳清稅款前,並不得解除限制出境。因此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各稅繳款書,請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除繳交稅款外,還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費等,且欠繳稅款如一定標準還將被限制出境,得不償失。



五. 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應如何辦理方能解除出境限制?

繳稅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依本辦法限制出境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

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
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者。
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者,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六.結語

在現代國民對政府施政要求提高之情形下,政府的各項支出預算亦必然增加,然而政府之支出,應由全民共同負擔,所以大家既然大家/國民要求政府提高對社會的貢獻,那麼人民就更應該於一定的期限內繳稅,而不該有避稅或逃漏稅的心理,但是對於節稅方面卻值得大家自己去規劃。

出境自由或出國旅行自由權乃是人身自由的延伸及遷徙自由內涵之一,遷徙或出入境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但是為了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及落實租稅平等,政府不的不訂定出另一套制度來規範國民。

而且在現在出國辦公、洽商、進修或是旅遊……..都是未來的趨勢,況且現在交通那麼方便/發達,早已達到「天涯若比鄰」的情況了,所以千萬不要因為以上所指出的問題而被限制出境了,以免耽誤了自己想做的事情或是因此少接了一個case!這樣也許會得不償失吧!

2006-10-18 14:25: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Nini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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