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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的董事答應要借錢給一間廠商錢,
算是以公司名義借出的,以台灣法律可以嗎??
有沒有相關否定的法條或罰則可以先堵住這個股東!!
如果是可以的話,會計分錄要怎麼做?
要不要附上相關的紙本證明(怕國稅局會有所疑慮)

2006-10-14 14:30:3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VV 2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2 個解答

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就上述資料公司可以借錢給他人,但記得應簽訂正式契約,且所收取得利息開立發票予方,另對方亦要辦理扣繳,如此就不怕國稅局查.

2006-10-14 22:17:03 補充:
分錄借其他應收款-短期或長期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006-10-14 18:13: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摩 4 · 0 0

可以用股東借支這個部分去作帳,

如果用公司名義就是要看你是用短期投資還是長期投資囉!!

2006-10-14 17:30: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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