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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我和男友於今年一月時在中和租屋
當時也有跟房東講好可以申報並扣繳
但房東於八月底時將房屋出售
且也未跟新房東談及此情形
現在舊房東並不承認她有答應我們可申報扣繳
那我可以將每個月的轉帳資料直接在明年時作抵扣稅額的動作嗎
謝謝

2006-10-14 15:17:2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MAVIS 3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2 個解答

按照您的問題,您應該是想要把租金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對吧.附件為國稅局對於列舉租金支出認定之文件說明.(請參閱附件一)只要您的資格符合,並檢具所需文件,不論是否與房東說好,都是可以去申報的.========附件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該局說明,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二、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款證明)。三、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時,應於申報書詳填出租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房屋稅籍編號及承租房屋坐落地址,以維自身權益。

2006-10-14 19:13: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星雲棋佈 5 · 0 0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義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新房東的部分,如果你要繼續承租的話,和新房東商量看看。
舊房東的部分,就給他報吧!

2006-10-14 15:34: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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