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請問我當場舉發的

罰單上 [舉發 違規 法條 ] 寫48條 項 2 款

2 款 是什麼意思?

2006-09-20 18:38:3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信維 2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1 個解答

第 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K0040012

2006-09-20 19:12: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Tai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