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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上是解釋
零售業使用收銀機是可以減免1%的營業所得稅
為何餐飲業不是零售買賣呢????
我實在不明白
例如:我們店有賣自制的花生,而客人要帶一罐,我們賣給他,這不就是所謂的
零售買賣嗎??只不過是換成一盤的而己阿,為什麼不能呢
請了解外帳會計的人幫我解釋一下好嗎??謝謝

2006-09-20 13:36:1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秋秋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那....請問我們的行代是511011
請問可以減免1%嗎?

2006-09-22 08:16:26 · update #1

nicole
如果每個事務所的人都跟你一樣就好了
我們事務所的那個人跟我說,國稅局說不行就是不行
也不會主動幫我們爭取,都是我自己跟國稅局的人問的
所以阿,因為我們的營所稅繳的粉重所以才想說可不可以
減免1%,這樣下來可以省粉多耶

2006-09-25 07:29:00 · update #2

3 個解答

稅法上的規定是「零售業務者」而不是零售業
我是會計事務所的,以前是只要使用收銀機發票在申報營所稅時可自行減1%,我有一家客戶是做停車場管理的,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以前我都直接扣1%從沒出過問題,直到去年收到國稅局補1%營所稅的稅單,我打電話去詢問,他傳真了條文給我,給我的解釋是「零售業」(也就是像便利商店的那種買賣業)才可減免1%,但是我看了那個條文,它並不是寫「零售業」,而是寫「經營零售業務者」,我跟他說:「零售業務者」是指直接將產品、勞務售予或提供消費者而言,而且只到消費者,並無在往下延伸,它與批發業不同,批發業中間還有大盤、小盤最後才到消費者。而我們的停車場是直接將發票開予消費者,且到消費者就結束了並無再往下延伸,這就是「零售業務者」。「零售業」是指提供產品給消費者,所以是買賣業,「零售業務」是指提供產品及「勞務」給消費者,所以停車場業與餐飲業都適用,並不能僅限於買賣業。我跟國稅局談了很久,他最後同意我的說法,徹回了補繳稅單。所以你們提供餐點給客人也適用,並不限於花生哦,請堅持己見,或請事務所直接跟國稅局談。

2006-09-24 07:24: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nicole 3 · 0 0

有道理

2006-09-25 05:19: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

建議應先行查證貴公司在國稅局登記之「行業代號」,有可能是分類錯誤導致被認為不適用

2006-09-20 15:06: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Carina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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