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9月份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95年5月份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屬於"留抵稅",請問今年9月份是否要申報暫繳稅?
2006-09-20 04:47:3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怡 2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情況一
94年9月暫繳稅額:10,000
95年5月結算94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30,000
95年5月應付/應退94年度營所稅:30,000 - 10,000 = 應繳20,000
95年9月是否要暫繳申報:要
95年9月應納暫繳稅額:30,000÷2=15,000
情況二
94年9月暫繳稅額:10,000
95年5月結算94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7,000
95年5月應付/應退94年度營所稅:7,000 - 10,000 = 應退3,000
95年9月是否要暫繳申報:要
95年9月應納暫繳稅額:7,000 ÷2 =3,500
情況三
94年9月暫繳稅額:10,000
95年5月結算94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0
95年5月應付/應退94年度營所稅:0 - 10,000 = 應退10,000
95年9月是否要暫繳申報:不要
95年9月應納暫繳稅額:0
情況四
94年9月暫繳稅額:0
95年5月結算94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30,000
95年5月應付/應退94年度營所稅:30,000 - 0 = 應繳30,000
95年9月是否要暫繳申報:要
95年9月應納暫繳稅額:30,000÷2=15,000
**所以是否要申報暫繳, 應以上年度結算營所稅是否有應納稅額而定.
2006-09-22 13:39: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漢堡妹 2 · 0⤊ 0⤋
暫繳是預付所得稅的性質,於將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抵回來,舉一個例子,假設94年9月繳納暫繳5000,95年5月申報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的應納稅額為8000,則95年5月僅需再自繳3000,而95年暫繳為94年應納稅額8000÷2=4000。
營利事業除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外,均應於申報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
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者。
五、本(95)年度新開業或上半年無營業額者。
六、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
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2006-09-20 05:24: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
暫繳金額的計算:請看94年度營所稅申報書第1頁的60欄(本年度應納稅額)的一半。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6-09-20 05:18: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要視其全年度之應納稅額才對若應納稅額為零....就不用申報了全年課稅所得額*25%-10,000=應納稅額以這個數字為基準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予以申報繳納
2006-09-20 05:03: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薇雅 6 · 0⤊ 0⤋
1.依所得稅法第67條
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期間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前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
2.所以和5月份的留抵稅是無關的
2006-09-20 04:55:3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丫頭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