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所得 300 萬, 可否贈與子女每年100萬, 這樣淨所得是否就只有200萬. 可以少交一點所得稅.
2006-09-17 11:52:5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你好:簡單的說:不可以因綜所稅(沒辦法這樣子報)與贈與稅是分開報的另:目前贈與稅免稅額己提高為每人每年111萬你可以查詢下列之資訊名 稱:所得稅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第 17 條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 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 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 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 增加百分之五十。(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 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 扶養者。(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 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 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 減除特別扣除額:(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三萬八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之。(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 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 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 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 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 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 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 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 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 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 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 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 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4.殘障特別扣除: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若有資料不全之處請見諒歡迎來電或來信洽詢 ############################## 祝 順 利 希 望 每 天 都 是 星 期 天##############################
2006-09-17 15:05: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西瓜 6 · 0⤊ 0⤋
答案是不行的,所以繳的稅還是要乖乖的繳,不要想要去逃。但是有合法的節稅管道,也就您每年要繳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透一種免稅的收支管理帳戶去繳,那麼您所要繳給政府的稅金,還可以透這樣的一個機制再把錢變回來變成您年老的退休金。詳細細節有興趣再與我聯絡,我可以為您簡報說明。
2006-09-18 20:09: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不行你的個人所得除依法扣除額外剩下的,不管你如何消費或贈與都不能扣除
2006-09-17 12:05:0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加強步兵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