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間旅館的早班櫃檯兼會計,因為放在公司的筆記本裡記著每日的營收讓老闆見狀,當天晚上我接到同事電話叫我明天不用上班了這樣的處理讓我無法接受請問我該如何寫存證信函?
還是我有什麼辦法檢舉這間公司?
2006-09-05 13:17:4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QQ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其他:工作與就業
存證信函除了備作證據,同時亦兼有明確告知對方,表明寄件人嚴正立場的意味。 表意人的有力證據 所謂「郵政局存證信函」,乃是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我國現行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為證明表意人「非對話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最好的方法,就是以存證信函寄達。一旦對方確實收受後,無論對方如何頑強,如何狡辯,寄件人均已掌握有利的證據,即是日後對薄公堂,亦不失為表意人的致勝法寶。撰寫存證信函的要點 存証信函應使用郵局印好的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同格式紙張」〈例如將存證信函紙影印〉書寫,此為民國七十九年修正郵政規定所增訂,並自七十一年五月一日起,由計字改為按頁收費。故存證信函用紙必須以郵局購買者為限,尚得以其他同格式紙張為之,但無論如何,於書寫存證信函時,仍須遵守以下各點:一、用本國文字,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外國人名或事物名 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書寫。 二、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寫一字,均需色 澤明顯字跡端正。三、信內之寄件人以及收件人姓名、地紙與封面所書須相同。四、信內如有付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 。正本有附件者,副本亦需備附件,如無法製備時,應以照片或影印本代替五、存證信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 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加蓋寄件人印章。但每頁塗改增刪不得逾二十 字。六、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以書寫、複寫、打字或影印,製作成一式三份〈正本一 份,副本二份〉並簽字或蓋章,收件人如為二人以上,依增加人數增製副本 。但如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 一份;如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 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存證費減半繳付。七、存證信函如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同 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另外,除了信函宜將人、事、時、地、物幾個要項書明,切忌曖昧不清。掛 號寄出務必留意收件回執是否收到,以確保權益不致受損。雖然,存證信函 的副本,郵局僅保存三年,但寄件人所持有的副本,如能永久,因其上已蓋 有郵局日戳及編號,故縱使於發信三年以吼發生紛爭,寄件人仍得以之為訴 訟上強有力的證據。 如何在存證信上簽章一、寄件人在存證信函上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郵政規則第一百條第一項於民 國七十九年修正前,原規定:「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並『簽名蓋章』。此一規定,在實務上常造成漏蓋章或簽名的情形發生 。於是郵政規則於民國七十九年修正時,就此一規定改為『簽名或蓋章』, 亦即是二者擇一即可,毋庸既簽名又再蓋章。二、應以何人名義為寄〈收〉件人,應符合法律的規定,由於存證信函的功用, 在於備作證據。因此,在法律上是否果因寄件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了法律上 特定的效果,實應特別注意。例如,成年人甲與第三人乙間成立買賣契約, 因乙遲延給付,甲之父丙未有甲之授權,即以自己名義發存證信函催告乙履 行,甚而表示解除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此時,由於丙並非該買賣契約的 當事人,其所寄發之存證信函自不生催告、解約的效力,更無所謂備作證據 的問題。三、寄件人縱無民法上的權利能力,仍得以該團體名義寄交存證信函;在現今社 會上,尚有許多在民法上無權利能力的非法人的團體,例如同鄉會、同學會 、學術團體、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當這些團體欲發存證信函 予他人時,首先發生的困擾便是,得否以此團體名義為「寄件人」?由於存 證信函得目的,在於備作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紛爭,甚至對薄公堂時,得以 證明有利於己之事實。因此,只要是訴訟上具有當事人能力者,自應認為皆 得以該團體名義寄發存證信函。故前述之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以及社 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團體,均得以該團體名義寄發存證信函。四、寄件人不一定須於存證信函上蓋騎縫章,存證信函有二頁以上時,寄件人固 得加蓋騎縫章,以防他人抽頁、竄改;惟由於郵局規則並未強行規定寄件人 須加蓋騎縫章,且依同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前項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 無誤後,即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概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 處加蓋郵戳......」之規定更可明瞭,寄件人並非必須概騎縫章,所以不論 寄件人是否概有騎縫章,郵局均會於騎縫處加概郵戳。 如何申請查閱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之寄件人或收件人,倘因故致自己保留之存證信函遺失時,應如何補救? 依郵證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留存於郵局之存證信函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郵局得銷燬之。因此,在郵局保存存證信函期間,寄件人得持原憑證向原交寄郵局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如果原憑證遺失或喪失,仍得以其本人之身分證明申請之。收件如果能夠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申請之申請。 申請時,應按存證信函之存證費半數核計查閱費或證明費,且以等值之郵票黏貼在申請書上,向原寄郵局提出申請。結語 存證信函最大的功用,在於保存證據,使得寄、收信函的雙方,均能慎重,明確地處理彼此間的一定事務。當事人於寄發存證信函用作解除契約時,根本不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只是白白浪費時間,金錢罷了。 存證信函除了備作證據,同時亦兼有明確告知對方,表明寄件人嚴正立場的意味。所以,每個人對於存證信函應如何書寫,簽章都應該有所了解,如此,才能真正發揮存證信函的功用,而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2006-09-05 19:08: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台南平狗=Pppdog-台南借貸 7 · 0⤊ 0⤋
建議您到法院附近ㄉ律師事務所詢問....詢問是免費ㄉ..
如果真要寫存證信函...麻煩簡單明嘹ㄉ寫清楚即可...
不要寫太多不必要ㄉ事情....存證信函就如上面大大說ㄉ..
祝你順利...也請你以後不要在紀錄和公司有關ㄉ帳目ㄌ...
因為...這真ㄉ不屬於你該做ㄉ事...如果公司出ㄌ事
那可是會讓人懷疑你ㄉ...法官也會質疑...你為何要紀錄公司ㄉ營收喔..
2006-09-05 15:00: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藍色情人海 6 · 0⤊ 0⤋
建議你以word登打申訴信,然後列印出來親筆簽名,裝妥信封後到郵局說要寄存證信函,他們就會拿專用的信封及表格給你填寫。然後依序掛號,記得收執單一定要保存好。存證信中有關申訴與提告的事項,以及相關法律關係等內容,一定要敘述清楚,充分表達,如此若未來正式訴訟時,才有利你申辯。
2006-09-05 13:34: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itty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