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購置電視、冰箱、裝訂機(報告書用)、出差補助的膳食費應該使用什麼會計科目?
2006-09-01 13:45:5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根據「重要性原則」~意義:當會計事項或金額不具重要性,其會計處理可以權宜處理, 不必嚴格遵守一段公認會計原則,以節省成本。應用:將某些耐用年限超過一年,但金額較小的資產,支出時立即 當作費用入帳。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規定,支出金額在六 萬元以下、效用在兩年以內者,得列為費用。釋例:購入一個釘書機60元,估計耐用年限為三年,將60記為 當期費用,而不必記為固定資產每年提列折舊,如此可以節 省帳務處理成本,對報表做用者的決策也沒有影響。所以就妳購置電視、冰箱、裝訂機這些來說,如金額未達六萬(細分開的話)又是公司所要用的,裝訂機列為「費用」比較合理,以文具用品入帳;電視機、冰箱兩種方法都可,如用資產入帳,要用「雜項設備」要提列折舊,會計程序比較復雜,如果費用入帳,以雜費科目入帳即可,這樣可以省除提列折舊,節少會計程序,所以我還是建議以「費用」入帳。出差補助的膳食費~因以差旅費入帳,不可用伙食費,因為原則上是出差中所花費的費用;除非這筆膳食費是用來交際客戶的,那就要用交際費入帳,這是比較要里清的地方!以上給妳做參考,樓上的很專業,但「重要性原則」中只要不具重要性就可全權處理。
2006-09-02 05:02:57 補充:
上面的回答補充以下,如果和辦公用有關,認列資產時要用「辨公設備」
2006-09-01 16:36: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台南平狗=Pppdog-台南借貸 7 · 0⤊ 0⤋
http://tw.myblog.yahoo.com/q35226
2006-10-04 07:50: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可參考此網站:http://www.moea.gov.tw/~meco/doc/ndoc/s3_p02_p02_p05.htm
此是經濟部商業司針對各會計科目的定義.及中英文對照
電視或冰箱 .裝訂機你可參考營所稅法77條之1 及第84條
77-1條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
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六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六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
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84條 雜項購置:
一、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
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二、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不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應按其性質
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
折舊,不得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三、在購入年度以雜項購置科目列為損費之資產,於廢損時,不得再以損
費列帳。
四、雜項購置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
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出差補助你可參考營所稅法第74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
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
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 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
普通收據,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
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
:
1、國內出差膳雜費:
(1) 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七百元。
(2) 其他職員,每人每日六百元。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
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
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
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3、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
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4、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
準計算之。
(二) 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飛機之旅費:
(1) 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為原始憑證;其
遺失飛機票票根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
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
(2) 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及機票購票證明
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飛機票
票根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
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
2、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3、火車、汽車之車資,准以經手人 (即出差人) 之證明為準。
4、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 (即出差人) 之證明為憑。但包
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5、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 (行) 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2006-09-01 15:59: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雨馨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