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被開一張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
但是我查網路
他是適用於汽車
但我哥是騎機車
請問大家
汽車的處罰條款適用於機車嗎?
這樣怎麼辦?
我查的網站
http://content.edu.tw/primary/traffic/tn_dg/law.htm
2006-08-30 06:55:1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汽車與交通 ➔ 其他:汽車與運輸
下面意見說的不錯
為什麼汽車條款適用於機車
不是不同類型嗎?
2006-08-30 21:31:28 · update #1
還有~現在這條居然罰3600元
有沒有那麼離譜阿~
2006-08-30 21:32:41 · update #2
to知識新鮮人
若假如不繳罰款或繳款後不去驗車
會變怎樣?
2006-08-31 21:06:38 · update #3
知識+居然有監理作業知識DJ的出現,算是眼界大開~
對於為何「絕對適用於機車」一節,並未說明,而且法規條例不完整,實難有教育大眾之效~
2006-08-31 05:47:01 補充:
台灣的一般用路人在考駕照時,對於和筆試內容有關的交通法規,通常都不是很用心研讀,多半都是要到考試時才臨時報佛腳。一旦考取駕照之後,多半都自認為自己駕車技術高超,就把這些法規拋諸腦後,也根本不想再去接觸了解,因此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的交通法規認知不足,故而時常搞不清楚情況,一旦有問題發生才會讓自己的權利受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宗明義就說明是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其他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均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法條規定而制定。汽車的處罰條款適用於機車嗎?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的名詞釋義,其第一項第八款定義,車輛係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的名詞釋義,其第一項第八款定義,汽車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而在第三條有關汽車使用性質分類中,其第六款也特別說明機器腳踏車的分類。因此除特別就機器腳踏車另有規定的條文外,法條內容中提到的汽車都包括機器腳踏車,也就是一般人所謂的機車。關於條文和罰責的部分,監理作業知識DJ所提供的部分,是屬於舊的條文內容,僅適用於違規日在95年7月1日前。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已於94年12月28日修正,並於9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十八條的內容不但修正,並新增兩款規定。違規日為95.07.01以後之案件應適用以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十八條 (紅色字體為修正條文新增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為何修正條文?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燃料系統等重要設備之變更應以行車安全為首要考量,為規定相關汽車設備之允許變更範圍並規範不得變更之設備,擬參考日本、歐盟等國相關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予以明確規範。為何加重罰責?為杜絕不當之汽車設備變更,影響行車安全,並對第一項經檢驗合格後再次違反規定者加重處罰,爰參考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等對累犯之加重處罰規定,增訂第三項對累犯者並罰吊扣牌照三個月或吊銷牌照之規定。相關裁罰,請見參考資料連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上內容為知識新鮮人整理提供,任何文字引用須註明回答者及本題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6083003650授權方式: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006-08-31 15:51:50 補充:
那不知AUDI的高見又是如何~
2006-09-01 22:22:19 補充:
相信發問者並沒有參考資料連結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其中有統一裁罰基準部分,有限定繳款限。根據發問者所說的罰金是3600元來推斷,是屬於「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的「不可變更設備」的部分。
2006-09-01 22:22:30 補充:
若是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以3600元罰鍰;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以4200元罰鍰;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以4800元罰鍰;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處以5400元罰鍰。因此若不去繳罰款,那麼同一張罰單的罰金將會提高。
2006-09-01 22:22:42 補充:
基本上繳款後,車主如有改正,無須擔心驗車的問題,但如果逃避驗車是因為車輛沒有改正,而車主以為繳費就結算結案,但如果再次上路又被稽查,則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三款,視為累犯來處理,輕則吊扣牌照三個月,重則吊銷牌照。
2006-08-31 01:47: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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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錯 如有打擾在這跟您說聲抱歉。
2015-03-11 11:37: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俊 1 · 0⤊ 0⤋
下面的網址應該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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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02:03: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很榮幸認識您:我以在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上班的經驗回答您:1.汽車的處罰條款適用於機車嗎?答案:絕對適用於機車絕對適用2.這樣怎麼辦?答案:繳清罰款與到罰單所指定的監理所驗車(監理所的檢驗員會檢驗機車違規的地方)繳清罰款:臺灣省各地郵局或交通裁決所或監理站當場把罰單繳清第十八條汽車車身、引擘、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建議:A.請熟識的機車行幫忙(證件,機車交給機車行)B.在罰單所規定的期限之內繳款,否則會加重處罰監理作業知識DJ達達 敬上
2006-08-31 09:43:37 補充:
1.下面意見說的不錯 ,為什麼汽車條款適用於機車 ,不是不同類型嗎?答案:是當時中央政府立法的時空背景的產物只論行為人違規事實,不管其使用的交通工具例如:亂丟果皮造成車禍,交通部不管是汽車或機車,一律處罰2.還有~現在這條居然罰3600元 ,有沒有那麼離譜阿~答案:實例:酒醉駕車,交通部處罰60000元,地方法院處罰24000元,只喝酒而已,代價總共84000元監理作業知識DJ達達 敬上
2006-08-30 09:27:2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達達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