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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95/1/1上期餘額 $ 400,000
95/5/30繳納94年度營所稅 $ 1,000,000
95/5/30加徵93年度未分配營餘10% $ 0
累積未分配盈餘:
87-93年 $ 15,000
94年 $4,000,000

請問股東可扣抵比率是多少呢?
謝謝~

2006-08-22 19:38:5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水玉點點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我之前算的跟"白玉老虎"一樣是33.39%...
但是"白玉老虎"提到一點...也是我搞不清楚的...
"另九十三年度以前之未分配盈餘,應已於95年(或以前年度)申報時已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所稅"...
因為今年在算93年度未分配盈餘是否加徵10%稅的時候...
計算之後發現是$-40,000元,所以加徵稅是$0...(如題)...
而87-93年以前的累積盈餘是15,000元...
那這樣是否符合"部份加徵,部份未加徵"....
我有點弄混了....希望大家指點...^^

2006-08-23 15:45:03 · update #1

94年度資產負債表:
累積盈虧(87年度以後餘額)$15,000
本期損益(稅後)$4,000,000
故(400,000+1,000,000)/(15,000+4,000,000)=34.87%
會計師在算93年度未分配盈餘是否加徵10%稅...
可能因公司有超限剔除...最後的93年度未分配盈餘是($-40,000元)...因為為負數,不用加徵10%...故為$0...
所以我才會想是否符合"部份加徵,部份未加徵"....
不好意思...我好像越說越亂......^^a

2006-08-23 17:52:21 · update #2

所以在計算上限是...
不知是要用第一項.還是第三項條款...
還是我根本就搞錯了,因為第一次算......呵呵...^^a

2006-08-23 17:59:28 · update #3

4 個解答

應該是33.39%。

所得稅法第66-6條規定
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
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
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
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其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 (或社員) 可扣抵稅額=股利 (或盈餘) 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計算股東或社員可扣抵之稅額。稅額扣抵比率上
限如下︰
一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百分之三三‧
三三。
二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百分之四八‧
一五。
三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兩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第一項所稱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
定處理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第一項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為止;
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尾數不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以你的例子算出的稅額扣抵比例為:
400,000+1,000,000) / (15,000+4,000,000)=34.87%

另九十三年度以前之未分配盈餘,應已於95年(或以前年度)申報時已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所稅,
之營所稅,故稅額扣抵比例上限計算如下:
(15,000*48.15%+4,000,000*33.33%)/(15,000+4,000,000)=33.39%

所以應該是33.39%。

2006-08-23 21:27:32 補充:
不太懂你說的
”計算之後發現是$-40,000元,所以加徵稅是$0...(如題)...
而87-93年以前的累積盈餘是15,000元”
是什麼意思??

2006-08-26 09:01:54 補充:
依所得稅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九規定之計算方式(股利或盈餘分配日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33.33%+〔1-股利或盈餘分配日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48.15%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日,其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占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超過一者,以一為準,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接下頁

2006-08-26 09:11:37 補充:
其實不用考慮這麼多前年度之盈餘應於上一年度分配未分配之部應於本年度申報時繳納若無需繳納,以後年度也不用再繳納(除非被國稅局核定增加)所以當年度未配分盈餘中,未加徵營所稅的一定只有上一年度盈餘,如果其他年度還有未加徵的那就是漏報了

2006-08-23 11:18: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白玉老虎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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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3 01:01: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周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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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0 23:56: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股東可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400,000+1,000,000) / (15,000+4,000,000)

=34.87% > 33.33%

以33.33%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66-6條
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
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
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
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其計算公式如下︰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稅額扣抵比率=─────────────
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 (或社員) 可扣抵稅額=股利 (或盈餘) 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計算股東或社員可扣抵之稅額。稅額扣抵比率上
限如下︰
一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百分之三三‧
三三。
二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百分之四八‧
一五。
三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兩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第一項所稱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
定處理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2006-08-23 05:27:5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薇雅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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