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債劵基金的所得申報 所得稅是屬於利息 所得還是薪資所
2006-08-21 05:18:4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財政部表示,個人債券利息所得改採分離課稅,係為防杜租稅規避。因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買賣公債、公司債以及金融債券,係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至於個人,亦應以其兌領之利息金額全部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惟個人通常於債券付息日前,將債券出售予營利事業,到期日由營利事業兌領利息,營利事業僅按持有期間計算利息所得,而個人則完全沒有申報利息所得之不合理現象。
為改善此一現象,財政部決議將個人債券利息所得之課稅方式,不需併入綜所稅所得總額,採分離課稅;而營利事業仍維持現行課稅方式,以改善個人藉由到期日前出售債券,個人利息無從掌握之現象,符合課稅公平,並可兼顧債券市場發展與稽徵作業之簡便。
因此,若您持有債券型基金,則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亦即個人於債券到期時,將從利息所得中扣除固定稅率的利息所得稅。公債利息所得稅率方面,依商品種類有所不同,目前財政部初步規畫,稅率介於6%到20%之間。其實債券型基金因本身已包含定存、票券、債券等多項金融工具,因此能有效化解課稅的衝擊。
2006-08-21 05:33: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熊 3 · 0⤊ 0⤋
簡單的說,以現行的稅法而言,買賣債券型基金因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也就是買時買基金淨值,贖回時也是賣基金淨值,而證券交易所得現階段是停徵,故買賣債券型基金,不管是個人還是法人,屬於免稅,與之前財政部欲開徵之債券交易所得無關
2006-08-21 11:36:18 補充:
目前財政部雖有意修法課徵債券型基金稅賦,但因牽涉到證券交易所得,故仍屬紙上談兵階段
2006-08-21 07:34: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保羅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