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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家有一台車,已經很~~~久沒人開了,而且一直沒報廢,最近被催繳燃料稅和牌照稅,而且已經強制執行了,那台車是我媽的名字,我媽的郵局被扣了五千多,我剛去查一下,我們積欠的期間是從90年開始,我查的是積欠的總費用,有可能才2280這麼少嗎?還是它只有顯示90年度的??那牌照稅大約是多少錢呀?這樣總共我們大約要罰多少錢呀??急急急呀~~~拜託有人幫我解答一下嗎?

2006-08-18 14:28:0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crendy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夭壽喔~還要罰緩喔??媽呀~~~好嚴重喔~嗚嗚嗚~~說得真好,政府真的很黑,做得事情比以前少,收的錢卻比以前多,真的很過份耶,

2006-08-19 18:27:05 · update #1

2 個解答

你好:你可上下列之網站,相信可以更清楚 http://www.thb.gov.tw/hw/look2-2.html 燃料使用費繳納地點及開徵期   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地點:台灣銀行或台北銀行委託之各地金融機構均可繳納。 開徵期:  1自用汽車: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卅一日止,徵收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之費額。  2營業汽車:分春、夏、秋、冬,四季開徵。   春季: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夏季: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秋季: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冬季: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3機車:每二年換發行車執照一次預繳兩年費額。 燃料使用費罰款    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略以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 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逾期不繳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又依交通部90.03.01.交路90字第001909號公告「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如下:車種每一車輛欠費情形繳納日期逾「限繳期限」者處罰金額(新臺幣)或方式汽車欠費累計未滿新臺幣六千元逾期未滿一個月三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六百元罰鍰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九百元罰鍰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四個月以上一千八百元罰鍰欠費累計滿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者逾期未滿一個月五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一千元罰鍰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一千五百罰鍰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二千元罰鍰逾期四個月以上三千元罰鍰機車逾行車執照有效日期(每期為二年)逾期未滿一個月三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六百元罰鍰所有車輛逾期不繳納罰鍰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使用牌照稅繳納地點及開徵期   1使用牌照稅繳納地點:  各縣市之任何公庫及代收稅款處或監理所、站內之駐站公庫。  汽車納稅義務人可利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處理轉帳納稅。  2開徵期:  自用汽(機)車:每年開徵一次,徵期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卅日止。  營業汽車:每年分上、下兩期開徵,上期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卅日止。        下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卅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罰款   1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每逾二日按其滯納數   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逾三十日為止,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2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   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   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3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   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係規   定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之領用,應納稅額之計算日期間等規定)。  4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責令補稅外,   並處以應納稅款一倍之罰鍰。  5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責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建議你:http://www.mvdis.gov.tw/向當地之監理機關查詢這樣會比較有效率若有資料不全之處請見諒歡迎來電或來信洽詢 ##############################   祝    順  利  希 望 每 天 都 是 星 期 天 ##############################

2006-08-19 07:52: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西瓜 6 · 0 0

建議你,先打個電話到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所詢問,這樣你才能知道正確的稅額;如果,經濟能力還過得去,乾脆就把稅金清償吧!
政府在收錢這方面是不會給民眾有太大的協調空間的!!!!!

2006-08-18 15:41: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月光舞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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