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囉 要清楚的介紹傷害險
是要做學校報告用的
資料簡單明寮就好 不用太深
請保險業務員勿在此打廣告 謝謝!
2006-08-18 07:42:0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保險
謝謝西瓜的詳解 還蠻清楚的
可以請教一下是哪家嗎?
2006-08-21 06:31:49 · update #1
sorry 我剛沒看清楚是示範條款…謝拉^^
2006-08-21 06:34:02 · update #2
你好: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10.htm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除外責任(原因)第七條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除外責任(期間)第八條被保險人從事左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等級項別殘 廢 程 度給付比例第一 二三四五六七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4)100%一級第二 級八 九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5) 十手指缺失者。(註6)75%第三級十 十一十二十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7)十足趾缺失者。(註8)50%第十四 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9)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10)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一足五趾缺失者。35%四級第五級二三 二四二五二六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15%第六級二七 二八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5%若有資料不全之處請見諒歡迎來電或來信洽詢 ############################## 祝 順 利 希 望 每 天 都 是 星 期 天 ##############################
2006-08-19 11:29: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西瓜 6 · 0⤊ 0⤋
保險法
第 三 節 傷害保險
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 132 條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 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 133 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 134 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 135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2006-08-18 09:13: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獨家 1 · 0⤊ 0⤋
建議去借本意外險保單看裡頭的保單條款
可以取得相當多的相關資料
2006-08-18 08:16: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丫瀚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