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何方法該怎麼做
可以將我的支票拒絕支付
這算退票紀錄嗎
2006-08-13 17:16:4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二姐 1 in 商業與財經 ➔ 個人理財
請問ㄚ民加油
"要止付只有透過法院的程序,現在銀行是無法被開票人要求止付的."
請問如何透過法院的程序
2006-08-14 22:04:42 · update #1
"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是指何意?
2006-08-14 22:07:13 · update #2
不知你開出的支票是否有指定受款人,與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嗎?有的話那就可以去申請假處份,相關細節我再告訴你,沒有的話那就麻煩了.妳若是讓存款不足跳票的話,對方若是將支票轉手他人,到最後第三持票人還是會向你求償的,要評估看跳票對你的信用影響.要止付只有透過法院的程序,現在銀行是無法被開票人要求止付的.
2006-08-15 15:47:27 補充:
透過法律程序止付,就是申請假處份但前題是要你有指定受款人與禁止背書轉讓,這樣止付後才有效果,否則支票要是轉入第三人手中,你止付後第三持票人一樣會上法院提支付命令,到時你還是一樣要付出隻票的金額給第三持票人,除非你能證明第三持票人不是善意的第三者.另一種則是支票遺失,可先向銀行申請止付,但五日內需至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再將此公示催告交與付款行,沒有法院的公示催告,止付視同無效.
2006-08-13 22:12: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老陳 7 · 0⤊ 0⤋
【假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非由請求標地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處分與假扣押同屬於保全程序的一種,所不同的就是,假處分是專對於金錢以外請求的債權所規定的程序,例如甲向乙購買土地一塊,已簽訂買賣契約,並給付一部份之價金,但事後乙毀約不賣,甲依法訴請法院判令乙履行契約,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他,但是民事訴訟有其一定的程序,必定經過相當的一段時間才能判決,特別是遇到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要等到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拖個二、三年是件平常的事,但這段時間,乙若事先把土地的所有權過戶給第三人,而且是善意的第三人,如此,雖然甲打贏了這場官司,最後因訴訟標的已不存在,甲也沒有辦法請求地政事務所將土地的所有權依照法院的判決移轉給他。為防止上述的情形發生,法律允許甲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先聲請民事執行處分,將那塊土地的所有權查封起來,定其暫時之狀態,禁止乙處分那塊土地,所以就保全債權人的債權而言,假處分與假扣押的目的是相同的。
【撤銷付款委託】
「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所以撤銷付款委託是針對本票而非支票,以您的情況,除非能證明持有該張支票的人是利用不當手段取得,否則只能技術性的讓它存款不足,如此對方就領不到錢,但是會有1次退票記錄。
建議您還是先跟對方溝通看看,因為讓對方領不到錢與1次退票記錄只能擇一。
2006-08-15 22:37:59 補充:
【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指的是銀行本票,只要您往來銀行的戶頭有足夠的錢,就可以請該銀行開出委託此銀行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因為銀行本票幾乎就是鐵票(不可能跳票),再做交易時可讓對方百分之百安心,也可以避免提領現金交易的危險性,又能賺取利息(因為錢還在戶頭內)。所以此本票可以在持票人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該銀行付款之委託。但是支票是沒有此功能或效益的。
2006-08-15 22:52:13 補充:
我想您應該是不願意讓對方兌現您開出的支票。但是誠如阿民加油所說的,除非您有指定抬頭加禁背,或證明最後持票人非善意取得,否則無法假處分。如果您提出掛失止付的話,除了錢在戶頭一樣不能動之外,如果最後持票人是善意取得,透過法院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的話,屆時您將要多負擔這期間的利息與法務費用,如此將更不划算。
2006-08-13 18:52: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