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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賣房屋,在研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發現那麼多人問?很擔心要繳很多稅
研究後的結果發現所得額之計算方式是:
以賣出時的賣價,減除原買進時的買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我就去查買屋申報契稅所核定的契價,再看房屋稅的現質,發現:
所有的房屋評鑑價格(就是房屋稅上面的價格),都是逐年遞減的,怎麼可能會有所得呢?
是不是我搞錯意思了?也就是說,以當初購買的契稅價值扣掉現在的評鑑價值,怎麼有可能有房屋有賺的??屋齡越高房屋稅不是遞減的越低嗎?這樣誰有可能繳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啊?是不是我搞錯意思了?

2006-08-07 08:40:3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1 個解答

財產交易所得有兩種計算方式:

一、核實認列
出售房屋時,如果可以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者,則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核實認列。
也就是說,你可以依照實際的買賣價格及實際的成本費用來認列交易所得
計算公式就是你上面寫的:
以賣出時的賣價,減除原買進時的買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按財政部的核定標準核定
計算公式為『房屋評定現值 * 標準 = 房屋交易所得』
以上的計算公式的計算基礎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為準,適用於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所稱的標準,是由主管機關參照當年實際經濟狀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定
例如:台北市94年度的標準為 23 %,所以如果你無法提出實際成本的証明
則房屋交易所得就會用『房屋的評定現值 * 23% 』

結論:你的問題是兩種不同的意思唷,一種是核實認定的計算公式,一種是無法提示證明文件者適用。

2006-08-07 09:10: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曉婷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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