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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列一下
贈與稅
的扣除額跟條件


2006-08-04 09:04:4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棋壇新兵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4 個解答

贈與稅 是 贈與人 要繳的 只要ㄧ年沒超過贈與111萬 就不用繳稅喔如果是 結婚的時候父母的話 是各100萬  還可以各加上 當年度的111萬 這點跟 上面的大大不太ㄧ樣 

2006-08-04 12:41: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6 · 0 0

你好: 你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相關資料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G0340072 名  稱: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第    7    條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  行蹤不明者。二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第   19    條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金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一  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二  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三  超過一百七十萬元至二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四  超過二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九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二。五  超過三百九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六。六  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一。七  超過七百二十萬元至一千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七    。八  超過一千四百萬元至二千九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    。九  超過二千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    。一○  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第   20    條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六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七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第   20- 1 條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第   21    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第   22    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 95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第零條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111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在67萬元以下者,課徵4%。   2.超過67萬元至189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6%。   3.超過189萬元至31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9%。   4.超過312萬元至434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12%。   5.超過434萬元至557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16%。   6.超過557萬元至80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1%。   7.超過802萬元至1,558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7%。   8.超過1,558萬元至3,228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34%。   9.超過3,228萬元至5,009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42%。   10.超過5,009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50%。歡迎來電或來信洽詢##############################   祝    順  利 希 望 每 天 都 是 星 期 天##############################

2006-08-05 08:09: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西瓜 6 · 0 0

遺贈稅法第二十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遺贈稅法第二十一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遺贈稅法第二十二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

2006-08-04 19:28: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贈與稅免稅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00萬元。」另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贈與日期自95年1月1日起適用贈與免稅額為111萬元。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不計入贈與總額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2006-08-04 09:27: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linda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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