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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住在台中市,我在去年的時候買了一間公寓,成交價是 330 萬,一年後賣了 360 萬,其中 4% 是給仲介公司的仲介費用。請問我要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是多少?

2006-07-31 02:28:1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2 個解答

財產交易所得,可以不根據你買賣房子的總價,可以利用賣出不動產時房屋的評定價值還計算,可能比較省稅!!(不動產分為土地和房屋,其中土地又比較貴,另外課稅是用公告現值,遠比市價來的低)如果不提出舉證,課稅的規定比例如下:一、直轄市部分:(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3%計算。(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舉例來說,你房屋賣了360萬,賣的時候房屋部分的評定價值是60萬(一般台中25年左右的公寓大概差不多啦!!)60萬*13%=7.8萬,所以要申報78000的財產交易所得除非你將仲介費和相關支出費用,以及當初買的時候的一些規費,契稅.....等單據都留著,計算後申報金額會比較少,不然直接用以上的方式通常比較省稅啦~~!!

2006-07-31 08:23: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去年的時候買了一間公寓,成交價是 330 萬,一年後賣了 360 萬,其中 4% 是給仲介公司的仲介費用.要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是多少? 賣房子無論賠錢或賺錢在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後次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要檢附原始交易證明文件,將該筆交易併入財產交易損失或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就算是賠錢賣房子,國稅局會依照財政部所定的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交易所得。它的計算方式分項說明如下:
出價所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例如您出售房屋價格360萬元,支付佣金14.4萬元,當初購入的成本是330萬元,那麼張三的財產交易所得就是15.6萬元。

2006-07-31 06:10: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網路師爺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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