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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好像改蠻多條的可是又不知道到底改了哪些請問有人知道哪裡有發布嗎?

2006-07-30 02:07:4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想回到過去 3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2 個解答

編  號:【交路(95)0627-1號】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重點事項說明】




94年12月28日總統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案,業奉行政院本(6)月23日核定分2階段施行;茲就2階段施行日期及其相關條文重點說明如次:
一、 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幅度甚大,考量修正條文性質,將於本(95)年7月1日及明(96)年1月1日採分2階段施行(如附件一)。
二、 相關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及一事不二罰、提昇民眾權益保障等對民眾有利及遏止重大違規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優先必要等社會認同度高的66條修正條文,於95年7月1日施行。
三、 加重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座椅、單獨留置6歲以下或需特別看護之兒童於車內、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處罰及新增動力載具或動力運動休閒器材行駛道路、車道散發廣告物、疏縱寵物於道路奔走妨害交通違規處罰等9條修正條文,因與一般汽車駕駛人、行人較直接相關且新增罰鍰金額或加重處罰倍數均屬較高,給予較長宣導期,以利加強民眾對修正法令之認識與瞭解,於明年1月1日施行。
四、 針對本年7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其中與一般用路人或汽車所有相關或較需特別注意之重點事項,說明如次:

(一)汽車可變更及不得變更部分: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汽車設備項目分為不可變更項目及可變更項目兩類,其中汽車設備變更有危害行車安全疑慮者,列為不可變更項目;對於得變更項目,則應依變更之設備項目,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汽車設備可變更及不可變更規定彙整如附件二。
2、 使用中車輛於12月31日前改裝HID(氣體放電式)頭燈或加裝防撞桿之變更,給予6個月緩衝時間,應於本年12月底前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及變更登記。

(二)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部分:

1、 自7月1日新修正條文施行後,在行駛快速公路其相關行車管制及違規處罰均與高速公路相同,適用管制規則之快速公路,已公告包括12條東西向快速公路及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但不包括兩側側車道;詳如附件三。
2、 依違規行為採3種不同程度罰鍰處罰,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速限、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或變換車道等16款違規行為處罰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其他違反管制規定影響較輕微之行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但如行車速度超過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之重大違規,將依條例第43條規定由8,000元開始處罰,最高處罰24,000元。

(三)行經隧道特別注意事項:

本次修正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對於隧道內之違規逕行舉發,不受如一般道路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之限制,可隨時舉發之;故汽車駕駛人行駛如八卦山隧道及近日通車之雪山隧道,應確實依規定速限及行車間距行車,以維護行車安全及避免受罰。


(四)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允許有條件重新申請考驗:

1、 依修正條文第67條之1規定,訂定發布「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於符合條例規定之執行期間(肇事致人死亡:12年、肇事致人重傷:10年、肇事致人受傷:8年、其他違規或案件:6年)後,如申請前於上述期間內如無無照駕駛等條例第21條之違規行為,經教育訓練合格,可重新申請考驗。
2、 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1年之駕駛執照,再依其使用情形,准予換發6年或1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或不予續換發。

(五)分期繳納交通違規罰鍰規定:

1、 違規人若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者,7月1日起交通違規罰鍰得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2、 但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另違反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如酒後駕車)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

2006-07-30 04:03: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95.7.1施行修正條文條文
1、相關條文
第3條、第5條、第7條之2、第8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6條、第29條、第29條之3、第30條、第32條、第33條、第35條至第38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50條、第53條至第55條、第57條至63條、第65條至第67條之1、第69條、第71條、第72條、第74條、第76條、第78條、第80條、第85條、第85條之1、第85條之3、第90條之2、第90條之3、第92條,及刪除第28條。
2、條文分類性質
修正性質

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原則
21,40,53

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
10,35

重大違規行為遏止
43,62

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優先性
12,18,24,32,33,44,48,57, 85-1

民眾權益保障
7-2,36,37,65,67,67-1,85,92

單純修正文字、整合現行規定文字修正、配合條文及提升道路使用效益,不涉加重現行處罰規定等之條文
3,5,8,9,13,14,15,16,20,22,21-1,23,25
26,28,29,29-3,30,38,45,46,47,49,50
54,55,58,59,60,61,63,66,69,71,72,74
76,78,80,85-3,90-2,90-3
96.1.1施行修正條文
1、相關條文
修正性質

新增規定
29-2,31-2,32-1,83,84,

加重處罰
31,42,73,82
2、條文修正重點
(1)第29條之2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未依規定過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2)第31條有關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加重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及單獨留置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於車內加重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第31條之2新增現行幼童定義規定。
(3)第32條之1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4)第42條加重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5)第73條加重慢車有燈光設備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6)第82條加重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處罰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7)第83條增訂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不聽勸阻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8)第84條增訂疏縱寵物於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性質與施行日期一覽
新 修 正 規 定 重 點
現  行  規 定
修正性質
施行日期
3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95.7.1
5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95.7.1
7之2
明確得採逕行舉發項目及舉發作業規定
保障權益
95.7.1

  ~~等等等等等等等等~`太多ㄋ

2006-07-30 14:26: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EQjim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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