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工作時被機械器具壓傷,血胸、肋骨斷 並顱內出血..老闆在他出加護病房後 卻要求要他跟警察說他不是員工只是去那找朋友,剛巧遇到意外被壓傷的。
我朋友是新到4.5天的新進員工老闆都還未幫他加保勞健保,請問老闆要他謊稱是去訪友才受傷的是什麼心態,是想規避他的責任嗎?
我們該如何應對才能保住自己的權益? 希望各位大大給個意見
2006-07-30 12:20:4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保險
職業災害認定原則: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辦理:1. 在上下班途中2. 公差期間3. 他人傷害(如顧客所為)4. 利用僱主提供之設備(如餐廳、廁所、健身房)5. 僱主舉辦之康樂活動(如國內旅遊、聚餐、運動會)6. 僱主指派之活動(如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慶典活動)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下列責任提出補償。醫療補償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體傷時,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補償之。工資補償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以免因工資之不濟而影響其個人及其眷屬生活。失能補償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之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之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殘廢補償勞工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為準。喪葬費與死亡補償勞工遭受職業傷害不幸死亡時,僱主除給付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付其遺族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僱主應負之賠償責任(民法) 賠償範圍法律依據死亡 殯葬費用民法§192I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扶養上之損害賠償民法§192II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慰撫金(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民法§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體傷 醫療費用民法§184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損害賠償民法§193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慰撫金(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民法§195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建議您朋友是照實跟警方說,因為有筆錄的話,對您朋友是種保障老板當然是怕要負責任!可以請勞檢所去您朋友的工廠好好巡視看看!以上的資料提供您朋友做求償的參考!別讓權利睡著了!
2006-07-30 15:27: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魚說: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 7 · 0⤊ 0⤋
您好!!您的朋友的不幸,真替他抱屈。記得!!當時是否有報警?警方有否拉封鎖線?及通報勞工檢查所?就職第一天就是屬勞工職災保障,雇主有否加保?是雇主的責任,會被行政罰錢,要確保這次傷害權利,就注意下列權利吧!!一、一定照實向(警方)及(勞檢所勞檢員)陳述經過,不要怕事!!一輩子身體的痛好壞不知。二、您朋友可以向雇主有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刑事)及民事侵權損失、勞基法的職災請求權。三、其他員工是現場證人。事證已就先保存,先提共這給您參考可到我的blog參考相關文章及實例。
2006-07-31 04:31: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金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