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時公司所配的股票是從哪裡來的?是從公司內控股釋出還是從市面上購回?
2006-07-26 17:05:4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李建鴻 2 in 商業與財經 ➔ 投資
除權的股票是從印刷廠新印出來的!
加問一個問題~參加除權息~根本毫無獲利可言~除非填權~否則根本不算賺錢~那配股和布配股就沒差別囉?填權動力又來自哪裡呢?
2006-07-26 18:22:32 · update #1
呆呆大肚魚 您好:答:都不是呢!除權的股票是從印刷廠新印出來的。公開發行公司除權配股,是由公司(前一年度)的(獲利盈餘)或更久之前的(保留盈餘)及(資本公積),轉換新股增資而發行,配發給在除權息基準日之股東名冊內的股東。
2006-07-26 23:45:03 補充:
嗯,這個問題問的很好哦!如果沒有填權息的話,感覺上,你好像根本沒賺到錢。但是除權息之前,那些錢是公司的盈餘,不是你的,雖然除權息之前,股價比較高,但不能保証就不會跌下來。
2006-07-26 23:46:00 補充:
不過你也可以選擇不參與除權息,賣出股票,錢先落袋為安。除權息之後,所配發的股利和股息是公司的盈餘所配發出來,一樣是進入你的回袋,至少現金股利的部分,別人是拿不走了,也不會有漲跌的風險。要不要參與除權息,主要的考量,就是該公司今後的獲利能力,如果看好該公司未來的獲利能力,才去參與除權息,如果大家都看好該公司,股價填權息的機會也相對比較大。
2006-07-26 23:46:41 補充:
如果該公司真的獲利良好,超越前一年度之獲利,在下次除權息之前,股價理當比前一年度除權息前高。又如果該公司獲利不如前一年度之獲利,即使無除權息,股價一樣會下跌。
2006-07-27 01:06:01 補充:
謝謝布谷大大的提醒!更正第一行的那句話,股票確實不一定要印出來,得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新股。順便請教一下,布谷大大,請問【除權的種類】是從哪來的?所謂「除權」指公司將股票作為股利(權值 )配發給股東時,流通在外的股數增加,市場考慮此一因素而調整股價。
2006-07-27 13:02:35 補充:
(現金增資)與(減資)因不含(權值),故不稱為「除權」
2006-07-27 18:47:24 補充:
以上關於(除權)出自於:徐俊明博士 - 財務管理原理(修訂版)
2006-07-27 19:06:04 補充:
我想你有點誤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7條中的意思,其中所說:上市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除權息,如遇上(現金增資)時,(除權交易開始日)指的是原本的除權,而你把那(遇上)兩個字拿掉了。
2006-07-27 19:12:49 補充:
(現金增資)並沒有(除權),也不會有(除權參考價),原股東並無獲得(權值)。(減資)的部分,如要說是(除權),倒也還算勉強,因原股東皆(減去權值),會有減資後開盤參考價。
2006-07-27 19:23:55 補充:
對於布谷大大,自行整理【除權的種類】如此用心,小弟由衷感到佩服~~以我財金系畢業,證券業務從業八年,尚未能做出如此結論,不過倒是讓我又有一些新的想法。
2006-07-27 21:47:25 補充:
競爭也是一種進步,不是嗎?希望大大不要太介意喔~~
2006-07-26 18:11: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金字塔」 6 · 0⤊ 0⤋
網路芳鄰 & 布谷 的回答都很優喔~~
2006-07-28 09:28: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粉紅色的微笑 7 · 0⤊ 0⤋
【除權的種類】:基本上,公司的股票會除權,是因為遇到下列幾種狀況:一、盈餘轉增資。二、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現金增資。四、減資。您的問題是除權時所『配發』的股票,所以第四種狀況(減資),是回收股票,就不是您要問的答案。至於這幾種增加公司資本的方式,都是公司董事會先提案,經過股東會通過。然後向金管會申請並且核准以後,再開始辦理股票發行的作業。所以都算是『新增』的股票,不是從公司內部釋出或者市面上購回的。 在此也要澄清一個觀念,現在的公司法第162-2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也就是無實體發行股票。所以除權時『新增』的股票,不一定是從印刷廠印製出來的,有可能只是證券集保存摺當中的一個數字而已。 【填權的意義與動力】:(不考慮因為減資而除權的狀況)填權其實是表示,股價回到當初除權前的價格。不過並不是一定要填權才表示您賺到錢,有可能當初您購買股票的價格非常低,(例如:15元)後來又漲了一波(例如:漲到30元)。結果除權後的股價(例如:20元),還在您當初購買的成本價格之上,那這樣您也算賺到錢了。所以賺錢與否,除了看除權後的股價以外,還得看當初您購買股票的成本價格,以及您所得到的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的價值,才能去判斷。至於填權的動力,通常都是因為大家看好這家公司未來的前景,認為投資這家公司未來仍然可以有不錯的獲利。那麼大家都想趁著除權以後股價比較低時買進公司股票,自然而然就成了股價上漲的動力。
2006-07-27 17:53:47 補充:
僅摘錄相關法令的部分條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95年06月30日修正)
第67條:
股票之買賣,於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即停止過戶之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額為計算之基準。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二遇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左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2006-07-27 17:54:03 補充:
【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95年07月14日修正)
前項第二款所稱最低承銷價格,初次上市、上櫃承銷案件,應以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申報之計算方式所得之結果為其上限;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提出承銷案件應不得低於辦理競價拍賣公告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後之九成。
2006-07-27 17:55:03 補充:
可否也請教網路芳鄰大大,您關於除權的定義,是從哪條法規中看到的呢?
2006-07-27 17:56:45 補充:
僅摘錄相關法令的部分條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95年06月30日修正)
第67條:
股票之買賣,於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即停止過戶之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額為計算之基準。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二遇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左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2006-07-27 17:57:03 補充:
【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95年07月14日修正)
第8條:
前項第二款所稱最低承銷價格,初次上市、上櫃承銷案件,應以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申報之計算方式所得之結果為其上限;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提出承銷案件應不得低於辦理競價拍賣公告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後之九成。
2006-07-27 21:21:26 補充:
我想是大大您誤解了第67條第二款的規定。這款是【單獨辦理現金增資】時的說明,如果有盈餘轉增資等搭配現金增資,是在第三款,『三、遇上市公司同時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及發行新股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左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再舉一個例子。
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計算公式:
除權參考價=除權前收盤價-息值+10元*員工紅利配股率+現金增資認購價*現金增資配股率)÷(1+無償配股率+員工紅利配股率+現金增資配股率)
假設,沒有現金股利,沒有無償配股,沒有員工配股,只有現金增資,那麼還是可以算出一個【除權】參考價。
2006-07-27 21:25:35 補充:
請您把這個法令的第67條第1、2、3款通通看過,應該就能知道其中正確的意思。
至於您舉書上的說明,跟小弟舉法令的規定,因為各有各的道理,小弟只是把平常認知的東西拿出來說,至於要不要採用我的說法,我的說法能不能說服別人,本來就各有各的解釋與觀點,究竟誰比較正確,小弟不想在此作爭論。
2006-07-28 17:26:37 補充:
1.有償配股: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經股東會通過並經主管單位核准,公司股東按一定的比例,繳清認購股票的股款,始獲得配股的權利,稱為有償配股。
2.所謂「除權」指公司將股票作為股利(權值)配發給股東時,流通在外的股數增加,市場考慮此一因素而調整股價。
3.辦理現金增資,根據第1點的定義,也是讓原始股東有配股的權利(只不過是有償的);再根據第2點,現增也會讓流通在外的股數增加,那麼可不可以稱為「除權」呢?
2006-07-28 17:27:10 補充:
4.(減資)的部分,如要說是(除權),倒也還算勉強,因原股東皆(減去權值),會有減資後開盤參考價。
5.何謂「權值」?如果只是窄義的股票股利,那麼網路芳鄰大大的答案並沒有錯。如果要從廣義的角度看,再根據第4點,「減資」也有權值,那麼現金增資如果也有「權值」,不就也能夠稱為『除權』?
2006-07-26 19:43: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布谷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