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前幾天我的阿姨跟舅舅開車..那時候是假日的晚上..車子很多..又塞車..
結果阿姨他們前面的前面那台車緊急煞車..導致我阿姨他們的車跟前面兩台車追撞..
最前面那一台車子後面一點點掉漆..中間那台(我阿姨前面那台)比最前面那台慘一點點..
然後我阿姨他們的車是最慘的..前面整個凹掉..我阿姨頭撞到擋風玻璃還撞到玻璃破掉..
結果..前面兩台說要私下和解..但是中間那台不願意賠錢..
變成前面兩台車都要我阿姨賠錢..照理說不是中間那台車賠前面那台..
而我們這台賠中間那台才對嗎?為什麼都要我們付??真奇怪!!
我很不服氣..因為最前面那台裡面有一個刺半甲的女生..說要和解..口氣卻超差..
硬要我們賠錢..就說我們講的話都虎爛..他們講的就都對?根本就狗\"ㄆㄧˋ\"!
扯的是後來橋不好..叫警察來..警察居然也要我阿姨連前面兩台車一起賠..
我真的覺得超不公平的..不要說我們沒保持距離..要是前面突然緊急煞車..
停的下來的人又有多少呢?更誇張的是第一台車後面撞到的部分..
因為有改裝過..所以光是那一塊換掉要一萬多..我們就要賠他那塊改過的..
真的是太莫名其妙了吧!!要是撞人家後面就要後面的賠..
那大家都去緊急煞車就好了阿..而且為什麼是我們賠兩台??
我們有人受傷..車也撞最慘..自己負擔就很雖了還要賠那兩台車..真是氣死人..
還是賠給水準這麼低的自私鬼..真的是倒楣到不行..
想問問看這種情況到底是要怎麼賠償處理才是最正確的??
(當時三台車都有在動..是第一台緊急煞車第二台撞上去我們才擠上去的)
麻煩各位的解答...謝謝..

2006-07-23 21:22:1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車禍發生時我沒有在現場..可是阿姨說是追撞並不是推撞..
我們有保持距離阿..怎麼可能沒保持距離?..那時候塞車
能保持的距離也有限吧..
對方口氣態度都非常惡劣我們臉色都很難看..
阿姨怕我們跟對方吵架就叫我們不要管去旁邊..
後來警察來了我阿姨也不准我們過去..所以我也沒看到筆錄..
撞到之後另外那兩台車裡面的人有到旁邊去..
不知道是不是不想賠錢而串通講一樣的說辭..
我阿姨年紀大了也不想惹事..她認為花錢消災..
但真的不想看我阿姨他們被白白ㄠ了那麼多錢..
畢竟那些錢是舅舅辛苦賺的..實在很不忍心看他被A錢..
這件事還有沒有補救的餘地呢?把錢要回來之類的...

2006-07-24 13:12:31 · update #1

4 個解答

如果是在行駛間引起事故絕多是一輛賠一輛(後車賠錢車以此類推),原因只在彼此未保持安全距離;如果是停止行進而發生事故絕對是最後輛賠全部,責任歸屬完全在最後面那輛車!但是警察不能做主,不能說誰賠誰就要照著做!各級單位處理人員一律不得主動參與交通事故之民事和解。如因肇事雙方當事人之請求,得轉知至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依法訴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嚴禁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成立和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壹、處理通則第三項第二款)如現場處理警員未依警政署頒布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處理車禍,致車禍被害人權益受損時,可列舉處理單位、處理警員、及具體事證等資料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或各警察機關之督察單位(如附表)提出陳情或申訴。警 察 機 關 電 話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 02-2394-9581 公路警察局督察室 02-2909-4111轉2233 以上是對於員警不得介入民事和解;以下是對於責任歸屬之鑑定單位!現行全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聯絡資料單   位電    話地    址台北市車鑑會(02)2759-9119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2樓高雄市車鑑會(07)722-4822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二路77號4樓台北縣區車鑑會(02)2688-8283台北縣樹林鎮中正路248巷7號(樹林監理站)桃園縣區車鑑會(03)362-5782桃園市介壽路416號5樓(桃園監理站)竹苗區車鑑會(035)319-312新竹市自由路10號(新竹監理所辦事處2樓)台中縣區車鑑會(04)526-5702台中縣豐原市保康路16號台中市區車鑑會(04)231-9189台中市北屯路77號(台中市監理站)彰化縣區車鑑會(04)786-4221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二段457號4樓(彰化站)南投縣區車鑑會(049)370-040南投市中興路201號(南投監理站)嘉雲區車鑑會(05)276-9474嘉義市王田里圓福街80巷8號台南區車鑑會(06)267-9863台南市林森路一段260號(台南監理站)高屏澎區車鑑會(07)761-2215高雄縣鳳山市武營路361號檢驗場二樓(高雄監理站)基宜區車鑑會(039)541-467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2樓(宜蘭站)花東區車鑑會(038)534-500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152號(花蓮站)台灣省車鑑覆議會(049)359-831南投縣中興新村環山路2號台北市車鑑覆議會(02)2725-6887台北市市府路1號6高雄市車鑑覆議會(07)337-3168高雄市四維三路2號9樓接下來是對於和解問題,你認為你賠前車(兩台)心有不甘可以申請車禍鑑定,待鑑定完責任歸屬之後在賠償之!!等鑑定相關資料下來之後可以持相關資料以下列方式尋求和解:和解條件是以現金支付賠償金時,任何地方都可以。 和解條件是以分期支付賠償金時,應選擇『鄉鎮市調解委會』簽立『調解筆錄』或『法院』簽立『和解筆錄』,上述筆錄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如果肇事者未履行和解條件時,被害人得持『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對肇事者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和解條件之賠償金額,包含或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應予明確註明,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請參閱第四章) 肇事者之賠償能力,應先作了解:對方是否有職業,有無收入,居住之不動產是否在其名下,可當成賠償金增減之參考。 民眾可申請調解的機關及條件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以書面或言詞聲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九條)。 民事案件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均得向肇事者住所、營業所或肇事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聲請(同條例第十一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除勘驗費外,不收任何費用(同條例第二十條)。 調解成立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條例第二十四條):得持調解書聲請對肇事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 被害人或家屬於起訴前亦可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但須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條)。 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即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亦得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2006-07-25 16:04:23 補充:
沒保持好安全距離你只能受罪了,哪怕是對方緊急煞車讓你追撞也只能要你賠了!
最簡單的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點已經讓追撞者輸了3成,"保持距離"足以讓後車無話可說!
而你錢已賠已經無法"簡單"收回,只能像阿姨一樣看開一點、大方一點;對方惡行惡壯也只能乞禱上天保佑他吧!

2006-07-24 02:25: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裕仁 5 · 0 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51715627

現場警察製作筆錄應當詳細,確實
該問第一部車感覺被撞幾次
再問第二部車感覺被撞幾次
再問第三部車感覺被撞幾次
能釐清楚才是各保險公司理賠依據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6051107708
不再贅訴,還請你自行追加

2006-07-24 16:29: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張夕 5 · 0 0

造你所說三台車當時都在移動,第二輛撞上第一輛後第三輛才撞上第二輛,這因該為追撞,再理賠上因第二輛陪賞第一輛的後面撞擊部份,第三輛陪賞第二輛的後面,不因該是由第三輛賠賞前兩輛.但你有看清楚筆錄嗎?如果她們都說是第三輛撞上第二輛後使第二輛撞到第一輛那就是推撞,那就要由第三輛賠賞前兩輛ㄉ損失了.

2006-07-23 22:07: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George 3 · 0 0

現今開車者都沒駕駛觀念→保持安全距離。

2006-07-23 21:39:2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Luck Pink Pig 2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