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去年因為自殺未遂住院(她有憂鬱症)
急救之後又在精神科病房住了兩個多月治療之後才出院
那個時候我們想說自殺應該沒得理賠,所以沒有通知保險公司
可是我最近發現我媽的壽險裡
有一個附約是「住院醫療日額(甲型)」(她保新光人壽)
好像是只要有住院就能理賠,不管原因是不是?
所以我想要請教一下各位大大
像我媽現在這種情況,住院已經過一年了,還能申請理賠嗎?
我怕時效已經超過了,而且我們也沒有在當時馬上通知保險公司
所以不知道還能不能申請
如果能,需要準備哪些證件呢?醫院的相關證明文件還能開嗎(已經一年了@@)
2006-07-21 21:33:03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保險
那再請問一下大大,如果因為憂鬱症自殺
住院接受治療,這些不能申請保險理賠
那麼出院之後,後續所接受的住院與治療(類似傷口重建手術這類的)
也是不能申請理賠嗎?
2006-07-22 07:53:47 · update #1
有哪位大大可以再回答一下嗎?
我媽嗎出院後,後續所接受的住院與治療(類似傷口重建手術這類的)
也是不能申請理賠嗎?(是不是會因為最起先的傷口是因為自殺造成的所以後續的傷口治療也不能理賠?)
2006-07-25 11:56:42 · update #2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06.htm除外責任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15.htm 除外責任第十條被保險人因左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被保險人因左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二、 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三、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四、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五、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不在此限。六、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十五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保險金的申領第十七條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二、保險單或其謄本。三、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四、醫療費用收據。時效第十八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醫院的相關證明文件還能開嗎(已經一年了@@) 可以的. 那麼出院之後,後續所接受的住院與治療(類似傷口重建手術這類的) 需看是否為同一事故 我媽媽去年因為自殺未遂住院(她有憂鬱症 這應該是你們自己的說法吧.... 我想最好的方式是診斷證明書上的寫法如何寫 最好聨絡你的保險業務人員 相信可以給你協助的歡迎來電或來信洽詢 ############################## 祝 順 利 希 望 每 天 都 是 星 期 天 ##############################
2006-07-29 10:51: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西瓜 6 · 0⤊ 0⤋
很感謝各位大大熱心的回答喔,因為各位大大的答案加起來,我已經知道大概要怎麼做了,不過很難抉擇哪位大大的回答最好,所以給大家投票決定了,再次感謝喔..
2006-07-29 20:48: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zYun 1 · 0⤊ 0⤋
你好:你媽媽的新光人壽的保險保多久ㄌ?
曾經有位朋友的新光醫療憂鬱症不理賠,你須注意一下條款(好似精神疾病不理賠)
現在的條款有改過ㄌ吧但舊保單好像沒有
2006-07-23 00:43: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靜儀 2 · 0⤊ 0⤋
住院已經過一年了,還能申請理賠嗎?
ans:可以.請求之日起,是'''知道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2年內都可申請
我講直接一點''因為自殺未遂住院''是''你們說''的.醫生又沒看到.所以醫生不會在診斷書上寫''自殺''.頂多寫外傷性撕裂傷
精神科病房住院的部份就要看新光的除外條款有沒有將精神病除外啦
至於時效的問題那不是你需要擔心的.去辦吧(如果精神疾病沒除外)
根據醫療法規定.醫療院所需保存病歷10年.去掛個號開診斷書(掛媽媽的名子喔)
能不能申請 既然有疑慮就去辦阿.萬一可以你要聽'''說不能'的''而放棄嗎?
2006-07-26 10:49:30 補充:
診斷書上面不會寫自殺這字眼只會寫撕裂傷.所以你可以先申請住院的部份.若你有買意外醫療(實支實付)的後續的在後面再一併申請.跟你的業務連絡ㄚ.保險的服務在理賠才看的出來好不好.我們花了錢不是在事情發生時分攤風險嗎??業務不是放在旁邊涼的.不然在板上登高呼應一下..一堆人會搶著幫你處理..不過處理完不要被洗掉
2006-07-22 08:39: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羿安爸比 6 · 0⤊ 0⤋
回答版主問題
1.因自殺而產生的醫療費用不能申請理賠
2.申請理賠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依據: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 算。
第一百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2006-07-27 00:21:35 補充:
*醫療險通常有這幾條條款【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因為最起先的傷口是因為自殺造成的所以後續的傷口治療也不會理賠
2006-07-21 22:09:0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5 · 0⤊ 0⤋
自殺未遂這條不能理賠,但是住院的話,有些保險公司會要求出院後一年才能申請或是半年,至於相關證件呢
你可以詢問醫院的服務人員或是你媽媽的主治醫師,絕對會找到你需要的資料
2006-07-21 21:40:0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Linmike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