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午在我要回家的路上發生了車禍,狀況為下:
我是直行車,當時有個小妹妹與我保持平行的狀態向前奔跑,在他和我幾乎完全平行的時候頭也不回的直接衝到馬路上,於是就撞到他了(連給我急煞的機會都沒有)人車從撞擊地點到停止地點約3~4公尺,在事發地點後方幾十公尺有斑馬線,當時時速約40~50(因為離事發點約100公尺就到我家了= =怎麼可能會騎快)!!
我是右手腳擦傷,車前面斜板破掉,燈罩和龍頭的殼刮傷,『右側車殼和擾流板(車前下面的部分)也有點小擦傷,衣服、褲子破洞,安全帽右側刮傷(代表我頭有著地),我主要是右手、腳擦傷』對方只有腳受傷(怎麼我傷的比他多= =)
『 』內部分我就不計較了,其他部分我想要求對方家長理賠,我想下面這條法規我應該適用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請問這樣我有勝算嗎??本來要調監視器的,可是昨天一看,原本有照路口的監視器不是轉向就是不見了~\"~)沒有直接證物,以下我有幾個疑點與看法希望各方大的不吝指教:
(1).他違反上面那條法規是確定的,但是缺少證據(小妹妹當時身邊有他的2個朋友有看到,但是我怕他們串供)
(2).當時他衝出來與我的車幾乎0距離,所以地上沒留下煞車痕,但是拖行距離短雙方都擦傷(代表時速不高,且車也都擦傷居多),這樣能當證據參考嗎,勝算高嗎??
(3).昨晚快11點有打對話給對方家長,第一通打去是個男子接的,還很凶的說你打錯了(一般人不會這樣吧,所以我強烈懷疑對方就是爸爸)
於是接著打第2通,這次響比較久是小孩子接的,問他大人在不再就換媽媽來聽了,其中對方說辭是:爸爸還沒回來我無法做決定、及我女兒沒怎樣啊(但是我人跟車有怎樣= =)等說辭,讓我強烈感覺對方的心虛
事發時我就問過小妹妹你父母大概幾點回來,他當時說大概6點左右,讓我更加懷疑對方說辭
(4).後來我有去報警,但是目前聽到的是車撞人本來就對車不利,那我的絕對路權去哪了??虧他還是交通隊的,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都不知道嗎??
以上...
2006-07-18 20:11:1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汽車與交通 ➔ 其他:汽車與運輸
候選編號 003,004
他們講的是處理態度與結果
但能快快和解才是上策~~~003
2006-08-03 20:23: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張夕 5 · 0⤊ 0⤋
你說的路權部分應該說如果路上有標示機車優先
你說的佈份應該是你遵守交通規則 已盡到應注意能注意 這屬於信賴保護原則
你的主張是被撞人要橫越馬路不走斑馬線而直接跨越馬路
其實她有無違規跟車禍不能直接連結 就算他違規你也不能直接去撞他
你應該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之前台北市有相關的案例 是汽車撞逆向的機車
起出警方也已大車撞小車 大車措來推定
你應該主張他突然衝出 你已盡到駕駛人該注意且能注意的義務
比較困難的是舉證 在鑑識的角度來看 撞擊點應該有散落物 或落土
如果落土在離路邊肩線有一定距離 或落土在機車優先道上 然後擬再主張他本來走在你的右側一定距離 突然間衝進機車道 使你不及於反應(一般人皆無法反應)這樣可能比較有利
不過觀你的陳述內容 我想你敗訴的機會很大
所以我覺得你應該要準備賠錢
所以你要先表現很有誠意和解
2006-07-28 12:22: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破碎的收音機 5 · 0⤊ 0⤋
熊熊大大~你似乎沒看清楚他的敘述~交點就是~小妹妹突然轉頭~變換方向衝出來~︿︿~未打方向燈吧~
2006-07-27 11:22: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浪漫天堂*-珍惜 3 · 0⤊ 0⤋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當時如果沒有請警察來處理,那麼真是難以舉證,對方可說你是自己騎車不小心而摔倒,相同的狀況,對方也無法向你要求任何賠償,所以這件事就此算了,也還好只是皮肉之傷而已,氣量大的人會有福氣。
2006-07-25 14:44: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天行者 6 · 0⤊ 0⤋
真是悲情的告訴您.....
人.車意外發生.在社會大眾眼裡.您就是錯的.
今天就算天狗蝕日了.法官們還是要想辦法維護那些假弱勢.
即使阿共飛彈直射官邸.立委還是摸著良心跟您說..134條真好看.
而駕駛人/大車駕駛人的權益??一向沒有那種事啦~~
別聽長官們亂講.他們要駕駛人去死的條例太多了!
該家長未與您獅子大開口很有良心了.....
趁著有跟條子做紀錄.趕快跟強制險公司索賠吧!
理賠原因..一無照慢跑妹.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與本人發生擦撞.造成本人多處受傷.
而該妹並未投保慢跑強制險.依強制險法第XX條YY款.本人得向貴公司申請賠償.
這不是開玩笑.真的趕快去問問有無符合資格?
別去費心找啥子證據了.真給您找到.......
對方回一句..幹嘛跟小孩子計較這麼多?阿有那麼嚴重嗎?
您吐血身亡就快一點.....
2006-07-24 09:46:4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