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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間數位科技電腦公司上班,公司規模約200人左右,無上市上櫃,但全省都有他的連鎖店,最近公司瞞著我們在104人力銀行請人,而且在人力過剩的情況下,實在是不可能再多請幾位人力,而且是只請我這個部門,原先我也不知道,是其他要離職的同事看到跟我說的,我就去問人資部的人,他們說事上面交代下來的,要我去問我的直屬長官,我問了我這組組長,他避重就輕一直不願意正面回答我的問題,只說是店長要求,又不願意仔細說清楚,後來我幾個同事又透漏,店長曾經在開會的時候,跟大家說會有新人進來,這樣意思很明顯是要我走ㄚ!我不是不願意走,但是礙於約未滿有賠償金的問題,約是兩年我還差一年,但是公司既然要換人為什麼不給我一個時間,因為我也是一個不能一日無工作的人ㄚ!這樣我生活怎麼過?我可以去勞委會,或是什麼機關申訴嗎?又或者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P.S  當初到職的那份合約真的具有法律效用嗎?我覺得我ㄧ值被牽著走。

2006-07-16 16:40:5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6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其他:工作與就業

非常確定是要被換掉了,因為這個部門只有兩位,而新人要請2-3個,我現在每天都要擔心這些問題,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2006-07-16 16:44:43 · update #1

1 個解答

這個合約是有效的,所以未滿2年約是要賠錢
不過一般勞工都只注意自己的義務(就是約未滿要賠錢)
但是都沒注意到相反的我們因這個契約而有權利
那就是勞工在兩年內若無違反公司規定或重大過失
公司至少要聘用勞工2年,否則提前解僱要依勞基法付遣散費的
所以你的個案來看,你的部門雖然只能有2個人,但是公司要再聘用新人
那是公司的事,你可以繼續待下去,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雇你(除非他付遣散費)
不然就是幫你調部門,就是不能解雇你
當然若你覺得這個公司再呆下去也沒意思,那就可以跟公司協議你不要賠違約金、公司不用付遣散費,好聚好散,記得最好要有書面協議以免公司反悔
現在很多公司都用簽約這一招,但契約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公司為何都不好好經營勞資關係、反省為何留不住人呢?

2006-07-16 18:29: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孩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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